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翠娥,女,1950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学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晓鹏,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旋,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2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国中,湖南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曼斯,湖南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谭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翠娥及其辩护人胡学军、王晓鹏、陈亚旋及其辩护人左国中、史曼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今,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一直系湘潭县卫生局确定的湘潭县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2010年4月6日,被告人冯翠娥与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五人每人出资一万元,以冯翠娥、谢某某的名义与湘潭县中医院签订综合目标管理协议,合伙经营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第一年向湘潭县中医院缴纳三万元的承包金,然后按五万、六万、七万逐年递增。同时受湘潭县卫生局的委托经手管理新农合就诊患者的住院补贴审核、报销等事宜。2011年以来,被告人冯翠娥与被告人陈亚旋(合伙人彭某某之妻)为增加合伙经营收入和分红,两人利用进入社区进行免费体检、给湘潭县中路铺镇、茶恩寺镇、白石镇敬老院五保户送药慰问等形式,获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湘潭县新农合患者村委会证明、五保户证明等资料,再利用这些资料以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294人名义逐年办理了虚假的住院手续,以此逐年骗取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742335元、医疗救助资金106723.4元。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将骗取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资金除用于发放聘请人员的工资和投入购置设备外,其余由冯翠娥、陈亚旋二人进行分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1.2.16-2011.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76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3.7.5-2013.7.1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27.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2.1.29-201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96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刘某某2014.2.17-2014.2.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4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2.1.5-2012.1.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43.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彭某某2013.10.28-2013.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4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文某某2011.6.9-2011.6.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778.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汪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汪某某2011.10.5-2011.10.1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459.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齐某某2011.4.15-2011.4.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60.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易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易某某2013.4.19-2013.4.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63.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1.4.9-2011.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60.4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4.8-2011.4.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5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马某某2011.4.8-2011.4.12,2011.7.9-2011.7.12,2011.10.21-2011.10.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4408.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4.9-2011.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08.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马某某2011.6.17-2011.6.22,2011.11.19-2011.11.23,2013.3.11-2013.3.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5923.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刘某某2012.8.7-2012.8.14,2012.9.3-2012.9.9,2012.10.11-2012.10.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6606.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2.6.29-2012.7.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3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2.3.18-2012.3.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84.8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1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4.8-2011.4.1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4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4.8-2011.4.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38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1-4.9-2011.4.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51.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齐某某2011-4.9-2011.4.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6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4.8-2011.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21.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杨某某2011.4.15-2011.4.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21.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齐某某2011.5.16-2011.5.22在湘潭县中医院自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7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刘某某2012.3.16-2012.3.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06:0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4.18-2011.4.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72.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号和周某某2011.4.8-2011.4.15,2013.1.10-2013.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985.9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2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4.8-2011.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45.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任根2011.4.17-2011.4.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47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1.3.22-2011.3.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90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1.5.16-2011.5.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4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1.4.10-2011.4.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84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左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左某某2011.4.13-2011.4.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87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汤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汤西明2011.4.9-2011.4.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6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邓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邓某某2011.4.9-2011.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5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朱某某2013.2.22-2013.3.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989.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廖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廖某某2011-4.19-2011.4.24,2011.9.15-2011.9.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599.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3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2.20-2011.2.27,2012.8.6-2012.8.1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599.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1.6-2011.1.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066.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1.11.21-2011.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442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蒋某某2011.7.21-2011.7.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72.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5条黄某某2011.3.24-2011.3.28,2012.9.18-2012.9.24,2012.10.23-2012.10.29,2012.11.27-2012.12.5,2013.1.10-2013.1.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8118.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1.5.4-2011.5.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55.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1.5.4-2011.5.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2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4.2.14-2014.2.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1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2.1.2-2012.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40.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齐某某2012.1.2-2012.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42.2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4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尹某某两人的名义,伪造了2条尹某某、尹某某2012.1.2-2012.1.6,2012.1.2-2012.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223.9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1.8-2011.1.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314.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贺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贺某某2012.9.30-2012.10.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17.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尹某某2011.6.27-2011.7.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245.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5条尹某某和其妻子周某某2012.1.2-2012.1.7,2012.3.3-2012.3.7,2012.1.2-2012.1.6,2012.3.3-2012.3.7,2012.3.22-2012.3.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6678.0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2.1.2-2012.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20.3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侯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侯某某2011.6.10-2011.6.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31.8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刘某某2011.2.20-2011.2.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86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宾某某2011.9.6-2011.9.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943.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侯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侯某某2011.5.15-2011.5.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20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5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侯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侯某某2011.5.15-2011.5.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823.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和茹某某2012.9.20-2012.9.25,2012.10.10-2012.10.15,2012.12.12-2012.12.17,2013.4.11-2013.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6615.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刘某某2011.6.2-2011.6.7,2011.10.25-2011.10.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870.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文某某2012.4.26-2012.4.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784.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2.3.9-2012.3.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9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2.5.9-2012.5.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762.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2.4.26-2012.4.29在湘潭县中睚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92.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2.4.25-2012.4.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745.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尹某某2012.4.25-2012.4.30,2012.5.18-2012.5.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352.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彭某某2011.3.29-2011.4.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24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6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邬志凡的名义,伪造了1条邬志凡2014.1.7-2014.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10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朱某某2013.2.2-2013.2.7,2013.2.25-2013.3.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653.1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和徐某某2011.4.1-2011.4.7,2011.4.19-2011.4.25,2013.9.17-2013.9.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5167.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宾某某2013.11.8-2013.11.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31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刘某某2012.10.7-2012.10.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110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彭某某2011.1.11-2011.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941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左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左某某2011.2.10-2011.2.20,2011.6.19-2011.6.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853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齐某某2011.3.1-2011.3.7,2011.7.29-2011.8.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080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10.29-2013.1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07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姜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姜某某2011.1.4-2011.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116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7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1.3.15-2011.3.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689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唐某某2011.6.14-2011.6.21,2011.8.24-2011.8.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328.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马某某2011.5.7-2011.5.11,2011.6.14-2011.6.19,2011.7,29-2011.8.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5009.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马某某的证据存疑)
8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黎某某2014.1.17-2014.1.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641.8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低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4.1.5-2014.1.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2584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低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3.1.6-2013.1.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466.7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8.3-2011.8.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592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4.2.9-2014.2.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1660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袁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袁某某2012.5.5-2012.5.10,2012.10.11-2012.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了3333.5元新农合补偿资金。
8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5条宾某某2011.12.15-2011.12.20,2012.1.11-2012.1.17,2012.3.4-2012.3.8,2012.7.14-2012.7.21,2012.10.2-2012.10.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666.2元。
8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金合2013.4.15-2013.4.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74.4元。
9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1条和王某某2011.3.28-2011.4.2,2011.5.16-2011.5.21,2011.6.7-2011.6.13,2011.8.9-2011.8.14,2011.9.23-2011.9.26,2011.11.8-2011.11.14,2011.12.9-2011.12.12,2012.2.14-2012.2.20,2012.3.19-2012.3.24,2012.5.8-2012.5.13,2012.10.22-2012.10.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625.3元。
9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朱某某2012.1.8-2012.1.14,2012.3.4-2012.3.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20元。
9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侯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侯某某2012.3.5-2012.3.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18元。
9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12.19-2011.1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97.3元。
9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宾某某2011.8.26-2011.8.31,2011.11.27-2011.1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711.9元。
95、被告人冯翠娥一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1.4.12-2011.4.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90元。
9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黎某某2013.12.19-2013.1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676.2元。
9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日(月)华2014.1.11-2014.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71元。
9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赵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赵某某2013.7.4-2013.7.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757元。
9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丁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丁某某2011.1.18-2011.1.23,2012.1.5-2012.1.7,2013.12.12-2013.12.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160.8元。
10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何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何某某2012.12.13-2012.12.18,2013.12.18-2013.1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249.5元。
10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3.7.10-2013.7.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509.2元。
10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曹某某2013.3.12-2013.3.16,2013.12.2-2013.1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104。6元。
10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3.12.2-2013.1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91.8元。
10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7.12-2011.7.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71.1元。
105、被告入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2.1.2-2012.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85.5元。
10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文某某2011.6.9-2011.6.15,2011.7.20-2011.7.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405.5元。
10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马某某2012.4.6-2012.4.11,2012.9.26-2012.9.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316元。
10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4.2.16-2014.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63.9元。
10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3.10.13-2013.10.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30.8元。
11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徐某某2012.9.6-2012.9.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97.7元。
11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11.8-2011.1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36.9元。
11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邹某某2013.8.18-2013.8.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93.5元。
11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4.2.17-2014.2.23在湘潭县中医院一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586.1元。
11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陈某某2012.9.23-2012.9.27,2012.11.20-2012.11.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059.9元。
11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12.30-2014.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551.9元。
11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7.19-2013.7.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60.4元。
11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程某某2014.1.17-2014.1.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866.3元。
11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谭某某2013.12.1-2013.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58.4元。
11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5条至王某某2011.3.28-2011.4.2,2011.8.13-2011.8.19,2011.10.22-2011.10.26,2011.11.18-2011.11.22,2011.12.9-2011.12.14,2012.2.14-2012.2.19,2012.2.21-2012.2.27,2012.3.3-2012.3.8,2012.6.4-2012.6.9,2012.8.4-2012.8.9,2012.11.5-2012.11.11,2013.6.19-2013.6.28,2013.10.25-2013.11.1,2014.1.19-2014.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382.1元。
12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5条至王某某2011.1.16-2011.1.21,2012.1.14-2012.1.18,2012.2.15-2012.2.19,2012.12.8-2012.12.12,2013.7.9-2013.7.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222.4元。
12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胡某某2011.7.27-2011.8.2,2011.8.14-2011.8.19,2012.1.3-2012.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668.8元。
12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2条2011.1.16-2011.1.21,2011.5.2-2011.5.7,2011.8.14-2011.8.19,2011.9.14-2011.9.20,2011.10.3-2011.10.8,2012.1.12-2012.1.18,2012.10.20-2012.10.242013.3.24-2013.3.28,2013.7.20-2013.7.25,2013.10.12-2013.10.23,2014.2.16-2014.2.21至齐某某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442.1元。
12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12.5-2013.12.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533.2元。(实际是马仁觉的住院记录)
12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4.1.12-2014.1.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85.8元。
12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10.10-2013.10.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687元。
12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4.1.2-2014.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803.55元。
12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尹某某2013.3.12-2013.3.18,2013.11.30-2013.1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453元。
12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2.8.27-2012.9.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69.7元。
12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1.2.13-2011.2.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40.15元。
13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马某某2011.11.12-2011.11.17,2012.11.24-2012.11.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20.6元。
13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2.28-2013.3.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82.9元。
13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和李某某2011.11.12-2011.11.17,2011.12.19-2011.12.24,2012.2.9-2012.2.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301.65元。
13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钟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钟某某2011.5.23-2011.5.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31.65元。
13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1.5.24-2011.5.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37.55元。
13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石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石某某2012.3.10-2012.3.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65.7元。
13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1.5.20-2011.5.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79.65元。
13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文某某2011.5.20-2011.5.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22.4元。
13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汤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汤某某2011.8.5-2011.8.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93.4元。
13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茹某某、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茹某某、朱某某2011.5.24-2011.5.27,2011.5.20-2011.5.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919.05元。
14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1.5.28-2011.6.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31.5元。
14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茹某某2011.5.28-2011.6.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33.7元。
14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2.2.8-2012.2.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44.35元。
14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1.5.20-2011.5.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86.3元。
14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一五保户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唐某某2011.1.11-2011.1.17,2011.1.29-201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384.4元。
14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一员、五保户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茹某某2013.11.23-2013.11.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65.8元。
14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4.1.11-2014.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01元。
14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谭某某2012.9.11-2012.9.17,2012.11.13-2012.11.20,2013.5.6-2013.5.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360.5元。
14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2.3.29-2012.4.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80元。
14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和胡某某2011.8.17-2011.8.23,2012.8.1-2012.8.6,2012.12.10-2012.12.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702.9元。
15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4.1.24-2014.1.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056元。
15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4.2.8-2014.2.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08元。
15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宾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宾某某2011.1.24-2011.1.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48元。
15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7条至马某某2011.5.16-2011.5.21,2011.11.18,2011.11.22,2012.2.25-2012.3.2,2012.3.10,2012.3.13,2012.8.8-2012.8.13,2013.9.15-2013.9.20,2014.2.17-2014.2.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187.2元。
15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7.16-2011.7.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07.2元。
15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雪枚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雪枚2011.11.12-2011.11.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34.5元。
15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11.5-2011.11.1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732元。
15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刘某某2011.4.11-2011.4.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92元。
15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马某某2012.6.5-2012.6.9,2013.2.3-2013.2.7,2013.8.9-2013.8.13,2013.10.10-2013.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267元。
15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2.20-2013.2.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69元。
16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陈某某2011.3.23-2011.3.27,2012.8.23-2012.8.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708元。
16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3.21-2011.3.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07元。
16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3.9-2011.3.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115元。
16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1.8-2011.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39元。
16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西霞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西霞2012.2.8-2012.2.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01.7元。
16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3.3.17-2013.3.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91.25元。
16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3.3.16-2013.3.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03.7元。
16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金如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金如2014.2.17-2014.2.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63元。
16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尹某某2011.9.5-2011.9.11,2013.10.28-2013.10.31,2013.4.19-2013.4.22,2014.1.12-2014.1.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081.1元。
16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蒋某某2012.4.14-2012.4.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05.05元。
17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12.23-2013.12.3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75.55元。
17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马某某2013.9.15-2013.9.22,2014.1.25-2014.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827元。
17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彭某某2012.12.15-2012.12.19,2014.2.14-2014.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34元。
17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3.3.6-2013.3.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68元。
17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李某某2013.11.16-2013.11.14在湘潭县中医院自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40元。
17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7.29-2011.8.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02元。
17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7.21-2011.7.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32元。
17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3.1.29-2013.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77.6元。
17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马某某2011.2.18-2011.2.27,2013.2.4-2013.2.8,2013.4.9-2013.4.12,2013.10.31-2013.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100元。
17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4.2.16-2014.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708元。
18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l条朱某某2013.9.1-2013.9.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99元。
18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3.12.12-2013.12.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46元。
18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胡某某2011.3.1-2011.3.8,2013.11.2-2013.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11元。
18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7条周某某2012.2.20-2012.2.24,2012.3.18-2012.3.23,2012.7.14-2012.7.18,2012.10.2-2012.10.7,2013.4.7-2013.4.12,2013.7.28-2013.8.2,2014.1.12-2014.1.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450元。
18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周某某2011.5.29-2011.6.8,2012.2.23-2012.2.27,2012.12.7-2012.12.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548元。
18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1.10-2011.1.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87元。
18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黎某某2012.2.18-2012.2.24,2012.2.18-2012.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96元。
18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2.5.24-2012.5.3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47元。
18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和陈某某2012.1.1-2012.1.4,2012.7.23-2012.7.28,2013.3.22-2013.3.25,2013.10.17-2013.10.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113元。
18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陈某某2012.1.1-2012.1.4,2012.8.3-2012.8.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094元。
19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马某某2011.8.23-2011.8.29,2012.8.8-2012.8.14,2013.2.25-2013.3.4,2013.9.1-2013.9.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931元。
19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2.3.19-2012.3.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700.6元。
19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4.2.3-2014.2.1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56元。
19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5条至黎某某2011.1.12-2011.1.17,2011.4.12-2011.4.16,2011.11.26-2011.12.1,2012.11.13-2012.11.17,2013.10.9-2013.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019元。
19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邹新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邹新某某2012.6.20-2012.6.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79元。
19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黎某某2012.6.14-2012.6.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80元。
19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王某某2012.6.25-2012.6.30,2012.11.10-2012.1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54元。
19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9.5-2011.9.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95元。
19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周某某2013.8.21-2013.8.30,2013.9.12-2013.9.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086.65元。
19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4.1-2011.4.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56.7元。
20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3.10.24-2013.10.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72元。
20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杨凤光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杨某某2011.04.01-2011.04.05;2011.09.14-2011.09.20;2012.10.14-2012.10.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762.95元。
20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07.20-2011.07.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03.6元。
20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2.06.15-2012.06.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96元。
20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1.01.13-2011.01.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13元。
20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王某某2013.12.01-2013.12.0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365元。
20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l条黎某某2011.05.03-2011.05.0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88元。
207、被告入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12.16-2013.12.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24元。
20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李某某2013.11.15-2013.11.23;2013.12.05-2013.12.1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909元。
20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姜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姜某某2012.06.24-2012.06.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25无。
21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01.19-2011.01.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30元。
21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01.22-2014.01.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20元。
21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马某某2011.01.10-2011.01.16,2011.01.21-2011.01.26,2011.05.15-2011.05.20,2011.08.10-2011.08.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236.1元。
21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谭某某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49元。
21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刘某某2011.08.20-2011.08.2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212元。
21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一五保户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黎某某2013.02.02-2013.02.0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86.4元。
21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胡某某2012.07.15-2012.07.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76.3元。
21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侯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侯某某2011.05.15-2011.05.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53.4元。
21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罗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罗某某2013.10.09-2013.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82.5元。
21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钟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钟某某2012.12.18-2012.12.2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93.3元。
22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彭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彭某某2013.01.24-2013.01.3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66元。
22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2.02.18-2012.02.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60.9元。
22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09.17-2011.09.2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83.8元。
22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1.03.02-2011.03.1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01.2元。
22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陈某某2011.05.04-2011.05.07;2011.05.26-2011.05.3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367元。
22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05.04-2013.05.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19.4元。
22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齐某某2012.10.07-2012.10.14;2012.12.04-2012.12.0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731.1元。
22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10.09-2013.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037元。
22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符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符某某2014.01.19-2014.01.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643元。
229、被告入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马某某2011.01.30-2011.02.05,2011.03.22-2011.03.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893.5元。
23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马某某2013.03.04-2013.03.10,2013.05.11-2013.05.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567元。
23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1.04.10-2011.04.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40.4元。
23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04.13-2011.04.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46.4元。
23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文某某2011.03.15-2011.03.17,2011.05.13-2011.05.2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424.9元。
23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和陈某某2011.03.05-2011.03.12,2011.05.13-2011.05.20,2013.07.04-2013.07.1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787.6元。
23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文某某2013.05.06-2013.05.1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60.4元。
23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喻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喻某某2013.06.30-2013.07.08,2013.07.23-2013.07.29,2013.10.24-2013.10.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168元。
23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10.23-2013.10.2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88元。
23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多次伪造了陈某某2012.01.05-2012.01.09,2012.01.29-2012.02.05,2012.03.14-2012.03.21,2012.07.25-2012.07.31,2012.08.27-2012.09.02,2012.10.24-2012.10.30,2012.11.20-2012.11.26,2012.12.11-2012.12.18,2013.01.11-2013.01.16,2013.02.25-2013.03.04,2013.12.01-2013.12.05,2014.01.03-2014.01.0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8909.6元。
23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蒋某某的名义,多次伪造了蒋某某2013.08.27-2013.09.0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874元。
24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曾某某的名义,多次伪造了曾某某2012.12.13-2012.12.19;2013.08.26-2013.09.04;2013.12.01-2013.12.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00元。
24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刘某某的名义,多次伪造了刘某某2011.11.09-2011.11.14,2012.01.03-2012.01.0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75.8元。
24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1条陈某某2011.03.23-2011.03.28,2011.06.20-2011.06.27,2011.07.23-2011.07.27,2011.09.01-2011.09.06,2011.10.22-2011.10.25,2011.11.22-2011.11.26,2011.12.28-2011.12.31,2012.01.17-2012.01.23,2012.11.05-2012.11.11,2013.11.28-2013.12.04;2014.01.24-2014.02.0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293.9元。
24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钟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钟某某2012.01.03-2012.01.0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22.3元。
24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和胡某某2011.07.27-2011.07.31,2011.11.23-2011.11.29,2012.01.14-2012.01.18,2013.09.30-2013.10.0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358.8元。
24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陈某某2011.09.16-2011.09.21,2011.10.13-2011.10.17,2011.10.30-2011.11.03,2012.01.12-2012.01.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546.6元。
24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肖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肖某某2012.01.12-2012.01.17,2012.02.15-2012.02.20,2012.07.11-2012.07.17,2013.10.23-2013.10.2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820.3元。
24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6条至马某某2011.01.16-2011.01.23,2011.08.30-2011.09.07,2011.11.07-2011.11.11,2012.01.03-2012.01.07,2012.09.27-2012.10.01,2013.01.14-2013.01.2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9521.7元。
24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4.01.20-2014.0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75元。
24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刘某某2012.1.3-2012.1.8;2012.10.02-2012.10.07;2012.11.28-2012.12.03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357元。
25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晏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晏某某2011.03.03-2011.03.12;2011.03.23-2011.03.28;2012.01.09-2012.01.1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5718.1元。
25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8条至胡某某2011.03.23-2011.03.28;2011.08.14-2011.08.19,2011.09.14-2011.09.20,2011.10.13-2011.10.17,2012.01.12-2012.01.17,2012.02.15-2012.02.20,2012.09.27-2012.10.03,2013.12.05-2013.12.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4252.8元。
25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尹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尹某某2013.12.02-2013.12.0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65元。
25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3.12.02-2013.12.0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042元。
25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贺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贺某某2012.12.13-2013.12.17;2013.12.19-2013.12.25;2014.01.13-2014.01.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902.5元。
25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4条至马某某2012.01.04-2012.01.08,2012.07.12-2012.07.20,2012.08.25-2012.08.31,2013.12.02-2013.12.0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7295.2元。
25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03.12-2013.03.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764.8元。
25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4.01.13-2013.01.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370元。
25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齐某某2012.03.12-2012.03.15;2012.09.20-2012.09.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183.6元。
25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陈某某2013.01.07-2013.01.13;2013.12.02-2013.12.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852.9元。
26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胡某某的名义,伪造了3条至胡某某2012.12.23-2012.12.28;2013.07.10-2013.07.15;2013.12.12-2013.12.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6235.3元。
26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朱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朱某某2012.12.14-2012.12.18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05元。
26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马某某2013.07.11-2013.07.15,2013.11.25-2013.11.3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075元。
26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李某某2012.12.03-2012.12.07,2013.11.25-2013.12.0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655.2元。
26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11.25-2013.12.01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903.5元。
26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马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马某某2013.12.02-2013.12.10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201元。
26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黄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黄某某2013.12.18-2013.1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499.9元。
26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11.25-2013.11.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607.8元。
26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文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文某某2012.12.09-2012.12.16;2013.12.18-2013.12.24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484.3元。
26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陈某某的名义,多次伪造了陈某某2013.07.09-2013.07.16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61.2元。
270、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五保户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徐某某2013.09.29-2013.10.04;2013.12.18-2013.12.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4788.2元。
271、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周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周某某2011.3.4-2011.3.12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95元。
272、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王某某、王某某、宾某某、王某某的名义,伪造了6条王某某、王某某、宾某某、王某某2013.4.13-2013.4.22,2011.5.14-2011.5.18,2011.8.14-2011.8.19,2012.1.1-2012.1.4,2012.7.16-2012.7.23,2012.10.9-2012.10.1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0536.7元。
273、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2.9.11-2012.9.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57.2元。
274、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1.31-2013.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71元。
275、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唐某某2013.1.31-2013.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128元。
276、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唐某某2013.2.2-2013.2.7,2013.7.18-2013.7.25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3026元。
277、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3.2.1-2013.2.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589元。
278、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陈某某的名义,伪造了1条陈某某2011.11.12-2011.11.17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1618元。
279、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利用湘潭县新农村医疗参保人员徐某某的名义,伪造了2条和徐某某2011.1.18-2011.1.23,2012.7.15-2012.7.19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的住院记录,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992.1元。
另外,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还利用上述参保人员中是低保户、五保户的虚假住院记录套取医疗救助资金106723.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并提交书证;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冯翠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胡学军、王晓鹏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请法院审查后再确定,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已经报送的农合补助资金和民政补助资金未全部领取,且被告人冯翠娥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翠娥从轻判决。
被告人陈亚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左国中、史曼斯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请法院审查后认定,被告人陈亚旋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亚旋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今,湘潭县中医医院白石分院(以下简称白石分院)一直系湘潭县卫生局确定的湘潭县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2010年4月6日,被告人冯翠娥与彭某某、刘某某(2012年7月退伙)、周某某、谢某某(2011年8月6日周某某、谢某某退伙)五人每人出资一万元,以冯翠娥、谢某某的名义与湘潭县中医医院签订综合目标管理协议,合伙经营湘潭县中医医院白石分院,第一年向湘潭县中医医院缴纳三万元的承包金,然后按五万、六万、七万逐年递增。同时受湘潭县卫生局的委托经手管理新农合就诊患者的住院补贴审核、报销等事宜。2010年10月15日,冯翠娥与湘潭县中医医院签订了综合目标管理补充协议。2011年以来,被告人冯翠娥与被告人陈亚旋(合伙人彭某某之妻2011年5月去白石分院上班)为增加合伙经营收入和分红,两人利用进入社区进行免费体检、给湘潭县中路铺镇、茶恩寺镇、白石镇敬老院五保户送药慰问等形式,获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湘潭县新农合患者村委会证明、五保户证明等资料,再利用这些资料以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266人名义逐年办理了虚假的住院手续,以此逐年骗取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和医疗救助资金778995.5元。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将骗取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资金除用于发放聘请人员的工资和投入购置设备外,其余由冯翠娥、陈亚旋二人非法占有。
本院查明的分述事实中除公诉机关指控的分述事实第11、21、26、27、30、35、39笔的2012年8月6日至8月11日住院记录、第69、81、86、114、123、150、161、164、165、166、212、273笔住院记录本院不予认定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分述均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已将全部的涉案资金退还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
(一)、被告人冯翠娥的供述,证实2005年县中医院整体购买原白石储蓄所,2006年6月成立湘潭县白石镇卫生院湘潭县中医院联合医院。2010年4月6日,我和当时的中医院院长刘某某签订责任目标管理协议,责任人为我、周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5人,合同年限5年。2010年5月15日,我与彭某某签订协议,委托彭某某全权负责白石分院。2011年8月6日,周某某、谢某某退伙,分院由刘某某、彭某某和我三人继续责任目标管理。2012年7月15日,刘某某退伙,我名义上还是医院的负责人,实际上也不再管事了,分院由彭某某夫妇经营。2012年10月1日,在彭某某答应由我丈夫刘正德担任分院出纳并负责后勤工作的情况下,我返回医院工作。2012年10月1日至今,白石分院实际上是由我、刘正德以及彭某某、陈亚旋夫妇共同管理。作为责任目标管理人和院长,我主持白石分院的全面工作,委托责任人彭某某协助我处理分院事务并主持召开院务会、参与讨论院内的重大决策。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负责收费、医保农合报销审核的是王某某,2013年7月至今是张羽晗;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担任出纳的是刘某某,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是陈亚旋,2012年10月至今任我院出纳并负责后勤工作的是刘正德;2011年3月至今,陈亚旋负责分院医保、农合、民政工作报表,医护人员绩效奖金造表,药房进出药品对账以及我院搜集病患信息的社区工作。基本上是分阶段我和其他合伙人口头商量决定的,没有相关记录和公示。但是,在分院的日常工作会议上,我都向分院的医护人员通报过。所以,分院的医护人员都清楚内部的分工情况。我在任白石分院目标管理责任人和院长期间,出于谋取私利,增加目标责任人分红的目的,参与策划同意并安排我院相关医护人员通过办理参合人员虚假住院、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套取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2011年之前,白石分院的硬件和软件条件都不好,前后又有中路铺中心卫生院和白石镇卫生院“夹击”,来我院看病的人比较少,营业收入并不理想。五个目标责任人共同经营时,亏损了不少,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刘某某、陈亚旋、彭某某(不能确定是否到场)在分院办公室开会,为了提高医院的收入,我们商量要努力拓展参合对象住院业务,利用农合住院补偿定点的优势,对参合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并发动分院医务人员参与,收集参合人员的信息,并以虚假住院或者延长住院的形式将参合人员情况录入农合报销系统,同时形成一整套病历,套取农合补偿资金,用以增加分院和目标责任人的收入。当时大家都财迷心窍,认为这也是个办法,所以就都同意了。从2006年医院成立起就是农合、医保定点报销单位,是白石分院与县卫生局签订的,农合、医保定点报销工作是受县卫生局的委托进行的。为了套取农合资金,我们先收集人员信息:一是参合人员在我院治疗留存的身份信息资料;二是我们以慰问的方式到白石、荷塘等地的敬老院进行走访,请院方提供集中供养五保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并开具相关证明;三是由陈亚旋为主,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五保户的身份信息。有了这些资料后,由医生先办理虚假住院手续,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护士提供虚假的病人费用核查清单,审核员出具虚假的《湘潭县新农合患者审核表》并签署姓名,制成《湘潭县中医院白石院病人费用核查清单(汇总型)》,开具《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形成《湖南省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领款人”一栏由分院工作人员代签,负责人签字确认(2012年10月以来由陈亚旋代签“彭某某”的名字)。每月26日,上述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混成一起,生成本月农合住院补偿汇总表的纸质档,由我将汇总表格报送至县中医院左希手中。另外对于民政部门报销的这一部分,我们也代报代领了,虚假住院的这部分报销我们医院得了。有时病人只住了1、2天院,我们就会增加他的住院天数,以虚增相关的检查费、药费等,达到套取农合资金的目的。2013年9月县合管办通报的“马某某”事件,就是我院虚增参合人员住院天数的典型例子。这些钱在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后,我们以工资或者年底分红形式发给了目标责任管理人。根据我对分院具体情况的掌握和分析,经我初步估算,2011年以来,白石分院平均每月通过办理参合人员虚假住院、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套取了农合资金。2011年均次费用是1899元,每月约虚造了5-10个病人,总额约5000元/月,所以一年下来约套取了6万元左右;2012年均次费用是1790元,每月约虚造了8-10个病人,总额约4000元/月,所以一年下来约套取了5万元左右;2013年均次费用是2243元,每月约虚造了10个左右,总额约1.1万元,所以一年下来约套取了13万元左右;三年合计套取金额是24万元左右。因为白石分院的农合报销工作先后是由王某某、张羽晗、陈亚旋具体经手或负责,所以农合报销资金他们比我更清楚,我算出来的数字不准确,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为准。虚假的具体病例记不清。2012年10月至今,彭某某、陈亚旋夫妇以及我和刘正德实行的是以发工资的名义每月每户分红10000元,并在2012年年底每户分红10万元;在2013年年底每户分红20万元。我分的这些钱都放在银行存折上了。
(二)、被告人陈亚旋的供述,证实白石分院是隶属于湘潭县中医院,2010年4月,我丈夫彭某某和冯翠娥、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合伙承包了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每个人投了1万元本金,冯翠娥作为负责人和当时中医院院长刘某某签订责任目标管理协议,合同年限是5年,从2010年4月份开始。2011年的时候,周某某、谢某某退伙,分院由冯翠娥、刘某某和彭某某三人继续责任目标管理。2012年7月,刘某某因为和冯翠娥之间存在矛盾退伙。2012年10月,冯翠娥的丈夫刘正德进入白石医院担任出纳并负责后勤工作。2012年10月至今,白石分院实际上是由冯翠娥、刘正德夫妇以及我们俩夫妇共同管理。责任目标管理人是冯翠娥,主持白石分院的全面工作,委托责任人是彭某某,协助冯翠娥处理分院事务、审批医院的大小事项,包括审核病患农合医疗保险资料、参与讨论院内的重大决策、双休在分院坐诊等工作。2006年至2013年6月医院负责收费、医保农合报销审核的是王某某,2013年7月至今是张羽晗;出纳: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担任出纳的是刘某某,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是我,2012年10月至今任我院出纳并负责后勤工作的是冯翠娥的丈夫刘正德。我除了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搞过出纳工作之外,因为我丈夫彭某某是白石分院承包人之一,也是委托责任人,还要负责审批医院大小事项,包括审核我们医院参合住院病人的医疗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因为我丈夫还在锰矿湘合医院担任执行院长,无暇顾及白石分院这边的管理,于是自我进入白石分院以来,他都是委托我代替他对医院进行管理的,所以他这一审批职权也是由我行使的,另外,我还负责医护人员绩效工资奖金造表、药房进出药品对账以及我院搜集病患信息的社区工作。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的政策只适用于参合的住院病人,看门诊是不能报销费用的。针对不同身份的人群,农合报销的比例不同:一是入了普通农合医疗的患者,有400元起补线,该400元是不能报销的,在此基础上报销其余部分的75%;二是低保户,没有医疗费用的起补线限制,报销总医疗费用的75%,另外民政部门还可以报销余下25%中的一半;三是五保户,没有起补线限制,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由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其中的85%,另外的15%由民政部门报销。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首先是办理住院手续,参合病患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农合医疗证、低保证、五保证等材料来我院就诊并入院治疗,在我院对其病症进行检查的同时也要对他们的身份进行核实,然后患者需要缴纳一定的预交款办理住院手续,收费员将就诊信息录入医院内部专门的系统;其次是住院治疗,由医师开具诊断书和医嘱,对病人进行检查和用药,并由护士把病人的住院天数、检查和用药等情况客观真实地录入电脑系统;第三是录入农合报销系统,在病人出院后,由负责农合报销的人员把病人的住院信息录入“农合报销系统”。每月26日,由冯翠娥将每月住院享受农合报销的患者名册向县中医院报送;之后,县合管办根据我院报送的农合报销情况将农合费用发放至湘潭县中医院;次月14号左右,县中医院会通知冯翠娥去领取现金,或转账至她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我们医院没有银行账户,所以农合报销款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最后都是存到冯翠娥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录入农合报销系统的信息要经过两步审核。第一步是医院初审。作为医院方,先是我院的审核员张羽晗(2013年6月之前是王某某)在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对就诊患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只有核实属实的,在患者出院时,张羽晗会填写《湘潭县新农合患者审核表》,并在审核员签名一栏中写上“张羽晗”的名字;在患者住院期间,医生开具医嘱,护士录入用药和费用情况;出院后,张羽晗负责收集相关患者身份信息和住院就诊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制作《湘潭县中医院白石院病人费用核查清单(汇总型)》,然后将表格打印,最后由我在负责人一栏签上我丈夫彭某某的名字,因为我要代替我丈夫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第二步是县合管办复审。县合管办作为专门负责农合工作监管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院上报的农合报销信息进行复审,并每年安排至少两次检查,检查频率一般是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也有按季度检查和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核查患者身份信息、病历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过度医疗、是否符合农合报销政策,医院对患者的身份是否造假等。从2012年10月开始,都是由我代替丈夫彭某某在审核人一栏写上“彭某某”的名字,因为在2012年10月的时候,冯翠娥的丈夫刘正德来我们医院负责出纳和后勤工作,我和冯翠娥有过约定,我和她这两个家庭,一个管财,一个负责审批,在刘正德来我们医院之前是我负责出纳工作的,当时由冯翠娥负责审批工作,刘正德出任出纳之后,则由我和彭某某夫妇负责审批工作,由于当时彭某某在锰矿湘合医院担任执行院长,他无暇顾及这边的工作,所以我就代他负责医院这边的管理,审批需要他签字的地方一般都是我代他签的,所以由我来审核这些农合资料的真实性。我在白石医院工作期间,为了增加医院的营业额和承包人的分红,存在造假套取农合医疗保险金等违纪违法行为。2011年5月我来白石医院工作,医院的效益也不是很好,但是我们几个承包人看到有些病人在我们医院住了一两天院,拿了药就回家了的,我们医师在做病历的时候延长了他们的住院时间,这样能获得更多的农合医疗保险金,我们觉得农合医疗保险报销这一块有漏洞可以钻。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冯翠娥、刘某某一起商量医院业务的时候聊到农合医疗保险这一块造假的病历照样能报销,存在漏洞,看能否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医院的效益,我不记得这是冯翠娥还是刘某某提出来的。我当时觉得这样做有一定风险,要医师、护士和农合报销员配合才能搞得成气,但是我们三个人都认可了这种做法,除了我们三个人搜集参合病患信息外,医院的医护人员每个人都会搜集一些信息,这种利用参合对象信息制作假病历的现象在我们医院比较常见。同时为了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我们医院还制定了一个方案用来激励他们。这个方案适用于我们医院的所有业务,即包括真住院的病历,也包括造假的病历和虚假延长住院天数的病历。2011年的时候,我们医院按照医师医嘱和病例数,给予医师每份病历30元或50元的病例奖(即提成),给予农合报销员(王某某)每份病历20元的病例奖,给予护士每份病历5元的病历奖;2012年的时候,由于业务量增加,医院核减了农合报销员的病历奖,每份病例仅给予农合报销员(王某某)10元,医师的奖励变更为30元每份,护士的奖励方案同于2011年;2013年的时候,农合报销员(2013年6月王某某走了后,就取消了对农合报销员的奖励)的奖励方案同于2012年,但是医师则取消了病例奖,改为按业务量发放4%的绩效工资;2014年的奖励模式同于2013年。2011年和2012年这个奖励方案是在我进院工作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的,这两年是由刘某某负责审核把关医师的病历,并由他把每份病历该奖多少钱统好,再交由我造表发放,在2012年7月刘某某离开白石医院后,这项工作交由我负责,因为我不是很懂业务,也看不来病历,就延续了之前的方案,在2013年的时候,我和冯翠娥商议变更了方案,即取消医师的病例奖,改为发放绩效工资。医院套取农合医疗保险资金一是虚假住院的情况,通过几种渠道搞到参合人员的身份信息,再把这些资料分派给医院医师,由医生开具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和医嘱,护士根据医嘱提供虚假的病人费用核查清单,审核员(2013年7月至今是张羽晗,之前是王某某)出具虚假的《湘潭县新农合患者审核表》并在审核员一栏签署姓名,制成《湘潭县中医院白石院病人费用核查清单(汇总型)》,开具《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形成《湖南省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领款人”一栏由医院工作人员代签,负责人一栏由我代签上我丈夫彭某某的姓名,由审核员把这些信息录入到农合医疗报销系统。每月26日,上述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混杂在一起,生成本月农合住院补偿汇总表的纸质档,由冯翠娥将汇总表格报送至县中医院,再由中医院报至县合管办。民政部门报销的这一部分,也是由审核员将上述信息录入到专门的民政系统,再由冯翠娥拿着汇总表报送至县中医院,民政局再把报销金额打到县中医院的账上。我接着讲一下虚增住院天数的情况:有时病人只住了2、3天院,我们就会增加他的住院天数,以虚增相关的检查费、药费等费用,达到套取农合医疗保险资金的目的。这种现象在我们医院的确存在,但是要我记起有哪些人确实有些困难,我就讲一个我印象比较深的例子,2013年3月,有一个荷塘敬老院的五保户叫马某某的病人到我们医院住了1天院,后来就自行到中路铺卫生院住院了,但是我们医院延长了他的住院天数,在报销农合医疗保险的时候与中路铺卫生院冲突,农合系统报不进,经过与中路铺卫生院沟通,由中路铺卫生院放弃报销,由我院将报销所得的资金给中路铺卫生院,但是在2013年9月县合管办还是发现了这件事,通报了“马某某”事件,并罚了款(不记得是7000元还是8000元了)。以造假方式套取的农合医疗保险金是和真实报销的农合医疗保险金是混杂在一块的,因为在进行农合医疗保险的时候是真假病历混在一块报销的,每次都是冯翠娥拿着汇总表上报至县中医院,县合管办把报销的农合医疗保险金打到县中医院的账上后,再由县中医院打到冯翠娥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拿现金。因为我们医院没有集体账户,所以这些钱一直存放在冯翠娥的银行账户上,由冯翠娥保管。这些钱是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采购医疗耗材、药品和院日常开支等,留存部分作为医院流动资金、承包人年底分红等。2011年8月之前,当时有5个承包人,冯翠娥、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和我丈夫彭某某以发工资的名义每月分红7000元,我的工资是3000元,当年年底没有分红;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15日,周某某和谢某某退出合伙后,冯翠娥、刘某某和我丈夫彭某某以发工资的名义每月分红10000元,因为数额太大,在造表的时候我进行了处理,捏造了几个职工姓名,造了他们的工资,因为我的丈夫只有双休的时候才会来医院坐诊,所以我的工资就包含在我丈夫每个月的分红内,即我们夫妻每个月总共10000元;2012年7月15日刘某某退出了合伙,本金加分红总共分了月8万多元(2012年8月23日,我、冯翠娥和刘某某三人对2012年1月-6月医院盈利进行结算,我们三人每人分红各44180元,刘某某的这笔钱包括在上述8万多元内,而我和冯翠娥的钱因为资金紧张继续放在医院里,直到2012年年底我们俩户每户分红10万元)。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个问题,刘某某当时是和冯翠娥一起退伙的,但是冯翠娥是假退伙,实际上并没有退。2012年10月至今,冯翠娥、刘正德夫妇以及我们夫妇实行的是以发工资的名义每月每户分红10000元,并在2012年年底每户分红10万元;在2013年年底每户分红20万元。2011年以来,白石分院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农合医疗保险资金的总数有我只能根据我的印象,2012年套取农合医疗保险资金的金额和2013年的差不蛮多,大概是10万元左右,2011的会少一些,具体金额我不是很清楚。药房盘点药品库存是要做账目的,但是上述这个结余(电脑显示已出库,但实际上未出库的药品)是否做了账或者是否做了相关记录,我不清楚,我是在每年药房盘点的时候才知道每年我们医院多出来的药品的总额的。以上你所提到的通过办理参合人员虚假住院、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套取农合补偿资金的具体病例,我经手的有31例,中路铺敬老院齐院长4个老人的身份信息安排医师虚造了住院病历。我总共搜集了7个参合对象的信息,把它们分派给医师制作了虚假住院病历,这7个人的名字分别是袁桂连、宾利君、宾大远、谭某某、单建红、谭日元和胡孝清。其余的不记得名字。《病危病人护理交接班认定卡》背面的资料两张是我们医院虚造假住院病历(不包括未住院但拿药的情况)药房未出库药品的金额,这两张纸都是我记载的,有每一个虚造住院病人的名字以及虚造药品的金额,包括参合对象和医保对象,这些名字及金额是我们医院护理部护士肖某某统计给我的。由她负责登记这些实际未出库药品金额及具体人员名单统计给我,再由我与药房算帐时予以剔除出来。这两张单子是什么时间登记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单子上记载的名字有:胡某某1863.72元,黎某某1113.9元,贺某某1071.04元,冯某某1658.2元,胡某某957.8元,胡某某957.8元,胡某某1004元,张某某1675元,张某某991,4元,肖某某1831元,易某某743.92元,陈某某297.3元,余某某845元,陈某某744元,王某某1050.9元,张某某1181.2元,陈某某114.7,陈某某244元,徐某某1303.04元,齐某某907.1元,肖某某541.11,陈某某751,宾中忠427.3,张瑞兰1094.3,马某某705.7,汪艳辉1049.6,张映军1050.9,何进谦1017.4,陈明军747.3,陈建民713,段德宝194.98,谭某某245.05,马新桥1443.6,周正辉502.9,肖国其405.8,贺术林77,尹映日183.1,陈竹.林84.9,易金海595,周锡明542,何早春526.3,马某某380.4,王楚星905.9,王某某595.02,胡某某86,胡湘明.402,马某某601,胡田堰916.9,茹某某467.9,马貂辉367,周思依195.72,鄢文杰985.02,刘某某247.84,陈铁光1081.33,周慧兰3002.9,李玉枚1086.9,陈德仁1341,谭兴2003.4,赵柳铭603,杨明霞902.9,刘盼1363,尹某某699,汪金林1143.4,肖金庭691.5,赵福志1255.5,王某某1030.64,王某某536,王某某918.5,刘海坤835。记载于湘潭县排头乡卫生院信笺纸的资料两份,共计九张,这两份资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医生看病记载的住院病人住院总费用;二是虚造住院病人的假药金额清单,具体是哪种,要核对病历资料中的发票,如果金额和发票中住院的总费用一致,那就是医生记载的病人住院总费用,如果金额和发票中的药品(中药和西药)费用一致,那就是虚造住院病人的假药金额清单,所以要核对为准。什么时候记载的,我不记得了。四张这份单子上记载的名字有:周娜866.6元,王楚童2656.3元,彭升中等人8355.78元,陈开连277.5元,左风群744.1元,肖连安593.1元,马某某1014.9元,陈达安758元,陈全云1317.9元,彭端池1509.4元,周某某1290.2元,彭某某735.4,周某某558.4,钟某某1765.9元,马某某286.5元,姜银花270元,马开生512元,胡署成1007.28元,罗家治438元,罗治民562.5元,陈全龙1050.9元,胡红来720.1元,杨洁伏1135.9元,刘志荣419.96元,朱东阳488元,马仁风1908.3元,姜某某1150.9元,符某某760元,段有金2073.65元,王某某4204.22元和865.5元,郭启珍341.52元,罗春香3638.58元,颜合1356.8元,刘帮1402.3元,黄建新161.8元,廖正湘1503.8元,徐某某2321.5元,谭中元4231.9元,郭香2671.8元,刘述华1761元,马某某3112.9元,曹元之1518.3元,刘佳明1044元,尹风明1400.7元,尹南华1710.4元,马淑炎509元,胡霞496.6元,罗敬辉802.5元,尹兰香2727元,刘利伟5970.1元,杨绍莲4491.53元,11674单15167.43元,齐淼常201.2元,窦某某1544.4元,李楚华1241元,周新银471.32元,陈云志439.77元,李楚华194.6元,李楚华306.7元,王运何107.5元,邓双2329.65元,蒋某某608.4元、1263.5元、2130.1元,四页合计113417.77元;五张这份单子上的名字有:汪伟章2242.9,李炳坤1269,胡淑明1281.4,陈某某1474,宾半生1289.4,马某某7909,尹凯元631.4,朱国清363,黎某某565.8,贺少球1133.5,王某某533,陈某某1629.1,王锦1003.8,钟友军414,陈军辉1660.1陈某某1275.5,齐某某1061.4,胡淑兰1367.5,马术毁1158.9,王利娟2152.4,马某某856.9,王双1481.9,王友1160.3,赵瑞庭497,陈伍珍737.2,周某某1382.9,朱炳彰1580.4,李某某285.2,彭某某1296.78,马某某1208,齐桂和1303.3,周某某510.5,陈凤芝603.5,马某某965.2,胡杨松125,黄权如166.7,徐某某1056.4,朱丙皇1167.4,陈光中1177.9,丁某某1376.6,马淑平1614,黄清梅774.2,王爱春1434.6,宴某某657.4,王某某1195.1,谭正池701.4,张菊清893.81,黎某某1175.2,胡新桥2834.9,李坤文395,贺清明949.2,马仁丰1468.9,马某某1545.2,肖远洋476.28,陈贵生657.2,宾孝铁1450.5,左青林1501.3,尹风明1168.54,胡淑芳1004.3,李丙坤1200.8,黄某某376,周振兴530.96,马某某720.28,肖朝芳1336.5,胡某某856.8,肖边薄237.02,胡某某1218.92,王友兰1975.9,刘光早1429.1,胡汉光1224,汪某某1389.4,胡淑兰2229.2,马铁耕1709.12,肖某某3802.9,马某某462,刘迪龙548,李家书872.46,周元华143.4,齐新加400.4,陈乐天1240.1,尹金琪587.1,刘岗新1215.8,胡汉光933.8,陈某某318.5,胡月莲1474.7,陈湘英1505.8,尹某某950.9,王柏翔368.5,蒋少科1414.18,左利红197.2,马桂凡894,五张合计110807.97元,九页合计224225.74元。这6份是我们医院药房西药盘点真实的账单,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29日(29张)、2013年9月26日(16张)、2013年9月26日(13张)、2013年12月26日三册(共计22张),每页都有合计的金额。
(三)、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在2010年4月上任院长刘某某与冯翠娥及其他4个合伙人签订了责任目标管理协议,实际上是承包协议。我2010年9月份任湘潭县中医院院长,2010年10月我们与白石分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包协议期限是5年,湘潭县中医院彻底与白石分院经济上、责任上分离,并确定了冯翠娥为唯一中医院认可的责任目标管理人。白石分院本应是按照我们总院的一个内设科室进行管理,但实际上白石分院是按一级医院的规格进行人财物全权自主独立进行管理,总院只对它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白石分院从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是县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直接与县卫生局签订的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因为白石分院无独立法人资格,我们中医院院长只在协议乙方法人代表一栏形式上签个字,但是白石分院农合报销的费用由县农合办打到我们总院帐上的,再由中医院的财务把钱拨付给白石分院的冯翠娥。白石分院是县一级农合医疗定点医院,有自己独立的指标,我们总院不用审查他们的农合资料。白石分院成立以来王某某(县中医院的职工)一直在那负责收费和农合审核的工作,在冯翠娥等人承包后,冯翠娥要求王某某留下来继续负责收费和审核的工作,等新人接手后总院把他召回,王某某工资归中医院发,其他奖励等福利由白石分院负责,工作上的事都是由白石分院的负责人安排,他对白石分院的负责人负责,相当于借用。县一级医院农合审核员具体的工作职责是做好医药费用审核工作,并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工作,这项工作由白石分院的负责人自己负责。
(四)、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白石分院在2010年4月承包给了我们中医院退休职工冯翠娥和其他4个合伙人。当时签订了白石分院综合目标管理协议,2010年10月,总院和白石分院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他证实的情况与贺某某的证言一致。
(五)、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自2006年起就是我县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是我们县卫生局与白石分院直接签订的。白石分院有自己单独的住院农合病人例数、次均费用、报销总额的指标。根据文件,白石分院作为县一级定点医院,应该要安排一个负责人主管农合这一块的工作,安排专门的人负责农合资料的审查,并垫付当月参合病患住院的农合补助资金。县农合办作为全县农合医疗报销的主管部门,将属于农合办审查资料的职责下放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由他们对资料进行初审并垫付农合补偿资金,县农合办主要履行的是监管职责,我们对各定点医院只进行抽查检查,以防止造假套取农合资金。县农合办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农合审核和报销这一块的工作,即定岗定责,审核人员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己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只把报销的金额上报给县农合办,我们根据上报的补偿金额按协议拨付。白石分院应该安排专门的审核员做好医药费用审核工作,并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工作,即对住院病患资料的真实性具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是我们县农合办授权给他们做的事情。
(六)、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08年任湘潭县中医医院院长时,白石分院就已经存在了,挂牌的名称是“湘潭县白石镇卫生院湘潭县中医院联合医院”,我们口头上称“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这两个名称都在用。2010年4月,白石分院才以综合目标责任管理的形式承包给冯翠娥等人。白石分院承包一事,我们医院开过两次会进行了商讨。所谓的综合目标管理协议实质上就是承包协议,为了规避不能承包的风险,所以在形式上进行了转换,协议期限是5年,白石分院本应该是按照我们总院的一个内设科室进行管理,承包出去之后,白石分院是按一级医院的规格进行人财物全权自主独立进行经营,总院只对它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相关权利义务在这份目标管理协议上规定。冯翠娥委托彭某某出任责任人对白石分院进行管理,并向总院提交了委托书一份。
(七)、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们和冯翠娥、彭某某、刘某某以责任目标管理的形式承包下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负责人必须是县中医院的职工,所以我们推选了冯翠娥作为白石分院的目标管理责任人,冯翠娥作为代表和刘某某签订了目标管理协议。不久,冯翠娥不想担任目标管理责任人,委托彭某某担任。因为当时我们几个还承包了排头乡卫生院,谢某某和周某某就负责排头卫生院,冯翠娥、彭某某和刘某某就负责白石分院这边,我们没有参与白石分院这边的管理。我们承包白石分院之后,购置了一些电视机、空调等小件设备,还挖了一口井用于医院供水,在承包期间没有采购过CT等大型医疗设备。没有发生医疗事故,有没有医疗纠纷我不清楚。2010年4月我们五人承包白石分院至2011年8月谢某某和周某某退伙这期间,我们五个人每人每月的工资是6000元(排头乡卫生院和白石分院的总共总和),这两年医院没有分红,在谢某某和周某某退伙的时候,我们两个每人退回了本金1万元,每人还拿了5000元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福利。我们不清楚白石分院是否存在套取农合医疗保险金的问题。
(八)、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10月来白石分院药房工作的,药房还一个人药房负责人陈某某,分院负责人冯翠娥分管药房的“药”,即药品、医疗耗材的采购、出库等事都由她负责;负责人陈亚旋分管药房的“帐”,即药房进出药品以及每季度药房盘底帐目都由她负责核帐。我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绩效+晚夜班费这个模式计算的,我的基本工资从2013年起一直是700元/月;晚夜班费是300元/月,由我和陈某某两个人平分,即每人150元/月;绩效是按照每月药品实际销售额的2.12%计算的,由我们两个人分,这个比例是冯翠娥和陈亚旋开会决定的,我每个月的工资一般在2400-2500元左右。每个季度,我们药房对库存的药品都要进行一次盘底,由我们分院的领导、护理部护士和我们药房的两个人一起对药房库存的药品进行清点和记载,并由药房负责人陈某某制表交给院领导审核。护理部电脑班护士(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电脑班护士是肖某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电脑班护士是黄某某)会根据医生的医嘱把病人的药单录入医院内部系统,并把它们标记为以MX或者DF为头子的药单,按理录入医院系统的药单我们药房都要发给护士给病人使用,可是我们药房负责人陈某某告诉我只要把标记为MX的药单发药给护士,DF药单要我不要管,不用发药给护士,月底的时候由他自己统计DF药单的总数。护理部没有单独来药房拿药做库存,她们是根据医生的医嘱拿药,按某某护理部是没有药品库存的。
(九)、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湘潭县农合办监审股股长,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是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县派县中医院审核员陶某某负责监管,白石分院不是陶某某负责监管,而是由县中医院派本院职工王某某担任审核员一职。按照文件规定,白石分院的专职农合审核员应该是陶某某,陶某某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县中医院本部的农合补偿审核上面,王某某应该是在陶某某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县中医院派王某某担任白石分院审核员县中医院和白石分院事先没有告知我们,也没有向县农合办报备,我们没有提出异议,默认了王某某为白石分院审核员,就没有再派人担任白石分院审核员,也没有要陶某某来负责监管白石分院。我们只对白石分院进行抽查。
(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我和冯翠娥、彭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以责任目标管理的形式承包下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2011年8月周某某、谢某某退出,2012年7月我也退出,周某某、谢某某平时不参加管理。我在医院工作期间没有造过假病历。
(十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白石分院是我新农合审查的片区医院,但是白石分院属县级医院,领导未安排我对其进行监管。白石医院没有县派农合审核员。
(十二)、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县农合办驻湘潭县中医院的农合审核员,没有领导安排我审核白石分院的工作,我从没有对的农合资料进行监督审核。
(十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8日,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开张营业。2010年4月冯翠娥、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五个人承包了分院业务。冯翠娥担任分院院长、彭某某担任执行院长、刘某某主管业务工作。冯翠娥他们五个人还承包了排头卫生院,彭某某和刘某某主要负责白石分院,冯翠娥、周某某、谢某某三人主要负责排头卫生院。2011年10月,周某某、谢某某退出了白石分院的承包,2012年6月,刘某某也退出了白石分院的承包。我在白石分院主要负责收费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审核。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审核员,我对患者农合身份及住院我还需要提前介入病人的治疗过程,在参合对象办理住院手续后,我需要查房以核实参合对象的身份,是否冒名顶替、是否挂床虚假住院、是否已出院延长出院等情况;同时掌握参合对象的治疗情况及费用情况,以便建议参合对象及时出院控制报销费用;另外还需要协助进行意外伤害事件的调查,核实是否有责任方,以确定是否可以报销,再由我填写“湘潭县新农合患者审核表”和“住院补偿结算单”,对于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的参合对象,经过我审核后再在“住院补偿结算单”和“湘潭县新农合患者审核表”签字确认。2010年4月分院承包了,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力度加大,特别是对五保户、低保户加大医疗补助,分院的领导看到在这方面有利可图,就逐渐开始虚造住院治疗手续材料,套取农合资金。造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第一种是“挂床”,即通过收集五保户、低保户的信息,虚造住院手续,虚报住院医疗费用;2、对于住院的患者,延长住院的时间或者虚开药品,虚造检查类别,增加住院费用;3、医院工作人员及家属亲戚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者拿药,然后虚造住院手续,虚报费用。造假的事情愈演愈烈,最后弄得不但分院人人参与,分院周边的群众也基本上知道这些造假套取农合资金的事情。2012年年初,国家对五保户住院就医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的政策(五保户免起补线,农合报销85%住院医药费,民政部门报销剩余的15%;低保户免起补线,农合报销75%住院医药费,剩余的可报部分由民政部门报销一半),分院领导看到中间有利可图。就多次走访中路铺镇、白石镇、茶恩寺镇等乡镇敬老院,跟敬老院搞好关系,承诺按照总费用的百分之五给予敬老院院长以回扣,让这些敬老院院长配合将该院五保户送至分院就医。同时,分院召开了医生职工会议,会议由彭某某主持,冯翠娥、陈亚旋等分院领导在会上先后发言,我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一个是调整了医生、护士的工资待遇分配方案,就是将工资待遇与医生个人收治病人人数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挂钩;二个给每个医生每月收治病人数和住院治疗费用总数规定了指标和任务;三个是为了鼓励和刺激医生职工配合分院造假套取农合资金,对于真实病例和虚假病例制定了相应的具体的奖励标准,打印出来给每个医生发了一份。2011年上半年,我发现造假现象后,我多次找过分院领导冯翠娥、彭某某、刘某某等,向他们汇报了这个情况。分院并没有听取我的意见,继续造假。2011年上半年,分院制定政策给医生、护士和我发放病例奖,开始我是每份20元,医生每份50元,护士每份30元。每月的病例奖都由陈亚旋负责统计后与补助费用一起发放到个人。2012年年初分院的业务量增加,我的病例奖下调到每份10元。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真实病例和虚假病例的病例奖是有区别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如果我拒绝将虚假病例进行报销,甚至向相关部门举报,那么既得罪了分院的领导,又得罪了同事,还会给湘潭县中医院名誉带来损害。我就没有制止他们造假,更没有向中医院农合办、卫生局等汇报。我现在能确定的作假资料有以下这些:马某某(五保)、陈星平(五保),、王某某(低保)、廖光耀(低保)等目前我能确定的资料总共有35份,套取的农合医疗保险总金额有65246元左右。《住院补偿结算单》上“领款人”一栏是不是病人本人签名均由我冒名代替患者本人签的名。
(十四)、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白石分院针灸科医生,自2011年起,我承包了分院120急救业务,我是120救护车的司机;我还参与医院的社区工作,通过个人关系,在各村卫生室招揽病人。医院负责人冯翠娥和陈亚旋等人的安排,我以伪造病历、虚造病患住院天数的方式帮助医院套取了农合基金。除了我之外,我们医院其他几个医生也都这么干,这个现象在我们医院已是公开的秘密了。造假所需病患信息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一是病人到我院看病留存的信息(包括住院病患和门诊病患);二是冯翠娥、陈亚旋等人通过慰问敬老院、免费体检、社区宣传等方式获取的参合对象的身份信息;三是医院医护人员获取的信息。虚假的病历与真实的病历一样计算病历奖、绩效奖,通过同等计算绩效的方式来激励我们,直接跟我们的工资收入挂钩,他们安排我们造假我们才会很好地配合。也按照冯翠娥的指示这么做了。具体的事例有荷塘、柱塘敬老院两个五保户的张正坤和刘某某;还有宾大远、谭某某和袁桂连等一些人。2011年和2012年这两年,由我经手制作的假住院病历(包括延长住院时间和虚假住院)大概有20份左右,2013年至今,由我经手制作的假住院病历大概有20份左右,平均每份假病历能够套取1300元左右,三年约套取了5万余元。我记得姓名有齐古稀、李柏松、胡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曾兰伏、陈星平等人。
(十五)、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白石分院护理部上电脑班,我们医院存在虚造住院病人及延长病患住院天数的情况。我具体负责将医生手写的医嘱录入电脑,再根据医嘱领药,其他护理病人的事都不需要我负责。从上班起,就从交接人肖某某那里得知,我根据医生开具的医嘱录入电脑里面的药品清单,分为以MX和DF为标记的两种情况。一开始系统自动默认为MX,医生拿医嘱单给我时就会告诉我哪些病患的清单需要录入DF里面去(我们俗称生帐,意思就是假住院),这一部分清单我就会在录的时候就将这部分人手动标记转到DF里面去,一般这些都是纯粹虚假住院的,因为从办理入院手续起就不需要拿药;另一种则是病患住了几天,生成了几天的药品清单,后来医生再跑过来告诉我后面几天的药不需要拿了,要我转到DF里面去。MX我们行内人称为门诊领药,而DF则是单独处方(具体设立这个项目是做什么用的我不清楚)。以MX为标记领药是电脑的默认方式,而标记为DF则需要手工进行操作,上面我讲了凡是“领药单号”是以MX开头的,都是实际领走了的药品清单,而通过手工操作转标记为以DF开头的,都是未领走的药品清单。以DF开头的这部分药品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没有领走,一种是因为完全虚造了病患住院,不需要在药房领药;一种是实际住了几天院领了部分药,但是医生虚假延长病患住院时间,虚造的这几天也不需要领药走。所以这两种情况我们都不需要到药房去领药。在每月25号之前由我将这些DF单打印出来交给负责人陈亚旋,每月大概打印50多张A4纸。我是在2013年10月10日接替之前的护士肖某某负责上电脑班的,陈亚旋冒讲具体的工作方法及工作内容,只是要我去找肖某某要她教我。这一年所有的DF单共有39912条,546人次,虚造的药品总金额为774275.95元。2014年共有DF单7763条,146人次,虚造的药品总金额为179541.99元。医院这样做是为了套取国家农合报销的钱。县农合办提取的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2013年10月10日-2014年2月所有住院报销的一览表为DF的清单的情况都是造假的。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白石分院总共虚造住院病历136人次,总共套取了人民币327667.8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白石分院总共虚造住院病历73人次,总共套取了人民币199550.4元,所以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白石分院通过造假总共套取了农合及民政救助资金人民币527218.2元。
(十六)、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一直在白石分院护理部上班,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我接替护理部上一任电脑班护士周某某(女,白石人)负责电脑班的工作,在交接工作的时候,周某某告诉我录入电脑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每个月要将以DF为标记的药品清单打印给陈亚旋。我具体负责将医生手写的医嘱录入电脑,再根据医嘱领药,其他护理病人的事都不需要我负责。我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绩效+病历奖计算的,我们分院存在虚造住院病人及延长病患住院天数的情况。一方面,因为我是护理部的护士,病人是否真实住院的情况我多少知道一些,而且我们医院造假的事情基本上每个人都知道,基本上是公开的事情;另一方面,我在护理部上电脑班,所有医生的医嘱都需要我录入电脑,并且根据医嘱到药房去领药,但是我从上班起,就从交接人周某某那里得知,一部分药品是不需要我去领回来的,需要转成DF单。而真正需要领药的在“领药单号”项目就标记成MX,并发到药房去即可。我根据医生开具的医嘱录入电脑药品清单,医生会把哪些病人是真实住院哪些是虚假住院的情况告诉我,分为以MX和DF为标记的两种情况。MX是门诊领药的意思,而DF则是单独处方的意思(单独处方是不需从药房领药的处方)。以MX为标记领药是电脑的默认方式,所有医生的医嘱首先必须都以MX为头子标记录入系统,如果是不需领药的医嘱,我再手工进行操作,把标记变更为DF(我们俗称“生帐”,意思就是假住院),凡是是以MX开头的领药单号,都是实际领走了的药品清单,而通过手工操作转标记为以DF开头的,都是未领走的药品清单。以DF开头的这部分药品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没有领走,一种是因为完全虚造了病患住院,不需要在药房领药;一种是实际住了几天院领了部分药,但是医生虚假延长病患住院时间,虚造的这几天也不需要领药走。所以这两种情况我们都不需要到药房去领药。在每月25号之前由我将这些DF单打印出来交给负责人陈亚旋。如果生帐日期与入院日期一致,那这份药品清单就说明这个病患住院信息是完全虚假的,如果生帐日期在入院日期之后,那这份药品清单就说明这个病患住院信息只是部分是虚造的,只是虚假延长了住院时间。2013年10月10日,黄某某接替我接手了护理部电脑班工作,根据陈亚旋的安排,我把标记真假住院的方法及操作告诉了黄某某,由陈亚旋负责统计假药总金额。从我们医院电脑系统中“领药单号”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领药单号”标注为DF的清单是虚假住院病人的假的药品清单,也就是讲是未领走的药品清单,是陈亚旋安排我这样标注的,通过这个未实际领取的药品清单时间比照县农合、县医保我们白石分院报上去报销的病患住院清单时间,就能够区分是全部造假,还是部分造假。如果报上去的住院时间与我标注的未领药品清单时间重合,就是全部造假;如果报上去的住院时间与我标注的未领药品清单时间只有部分重合,就是部分造假(也就是说这个病患实际还是住了一段时间,只有没有住我们报上去的这么久时间而已,病患被我们延长住院了)。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2012年10月1日-2013年10月9日所有住院报销的一览表中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白石分院总共虚造住院病历73人次,总共套取了人民币121955.3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白石分院总共虚造住院病历153人次,总共套取了人民币343339.6元,所以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白石分院通过造假总共套取了农合及民政救助资金人民币465294.9元。
(十七)、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白石分院药房工作我们药房有两个人,我是药房负责人,还有彭某某(杨嘉桥人),他是2012年10月份来白石分院药房工作的,在这之前药房是我和周萍(中路铺人),在周萍走了之后彭某某接她的班。我们分院负责人冯翠娥分管药房的“药”,即药品、医疗耗材的采购、出库等事都由她负责;负责人陈亚旋分管药房的“帐”,即药房进出药品以及每季度药房盘底帐目都由她负责核帐。我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绩效+晚夜班费这个模式计算的,我的基本工资从2011年起一直是1100元/月,晚夜班费是300元/月,我和彭某某平分,绩效是按照每月药品实际销售额的2.12%计算的,由我们两个人分,比例是冯翠娥和陈亚旋开会决定的。作为药房的负责人,我的工作一是制定药品的采购计划;二是根据医生开具的药品清单,领取相关药品给护士;三是每个季度对药房的药品进行盘底,并制表上报医院负责人冯翠娥和陈亚旋。我们医院药房药品出库有两种模式:一是住院病人取药,护理部的护士根据医院内部电脑系统医生开具的医嘱直接到我们这里领药;二是门诊病人取药,我们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直接拿药给病人。每个季度,我们药房对库存的药品都要进行一次盘底,盘底情况制成一张盘底表,其中外借金额由陈亚旋提供给我(这项数据电脑系统里面没有),制表打印后,陈亚旋和冯翠娥各一份,我没有留底。借药是针对住院病人(不管是否真实住院)的,医生都在住院医嘱系统里都录入了相关的住院信息,这些病人医生开的是甲药,但他不想要甲药,而是想要乙药,就需要医生开处方,再经过冯翠娥或者陈亚旋签字认可,我才能依医生开具的处方发药给患者。每月这些经两人签字的借药凭证由我交给陈亚旋,我们药房没有留底。由于医院虚造病患住院、延长病患住院时间等情况,致使我们药房数据需分类列明才能反映真实的药品销售、库存等情况。每个月需要列明药品销售总量、外存金额、外借金额三项。外存金额就是指医院管理系统中已生成销售数据,但实际未拿走药品的总数,换言之就是虚造病患住院等方式虚造的药品金额。外借金额则是我上面讲的在外存金额中开了甲药但是是拿走了乙药的情况。所以每个月虚假的药品数应该是外存金额减去外借数额才是虚假的药品数。2013年6月7日-2013年9月25日我们白石分院电脑显示销售的药品总额为556729元,购进西药403721.1元,购进中药65961元,外存194292.4元,外借40903.9元,原库存202469.6元,应归库存273711.2元,实归库存275276.7元,升益1565.5元,报损2000元。上述三个多月,我们医院通过造假未从我药房领走的药品金额为外存金额减去外借金额,即194292.4-40903.9=153388.5元;2013年9月26日-2013年12月26日我们白石分院电脑显示销售的药品总额为776938.4元,购进西药476943.8元,购进中药85914.4元,外存343974.9元,中药生帐6630.5元,外借53689.6元,原库存275276.7元,应归库存357560.4元,实归库存401947元,升益44386.6元,报损551.9元,上述三个月,我们医院通过造假未从我药房领走的药品金额为外存金额(含中药生帐金额)减去外借金额,即343974.9+6630.5-53689.6=296915.8元。我先讲一下外存金额和中药生帐的情况:护士到药房拿药,我们必须要根据电脑里面的清单领药,为了区别实际要拿药的清单和不拿药的清单,在护理部电脑班护士黄某某(黄某某之前肖某某)录入医生医嘱药品清单时对“取药单号”项目进行了标记,要拿药的清单标记以MX为头子,不用拿药的清单标记以DF为头子,在外人看来,这两种标记的药都领走了,实际上我们药房只打印MX开头的药品清单,并将药品领走,而DF开头的药品清单护士不领药走,药品仍留在我们药房。这样盘底的时候,我们只需将“取药单号”项目所有DF开头的清单药品金额相加即可得出外存药品金额和中药生帐金额。白石医院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DF药单不拿药,到2013年的时候,我发现DF药单的金额越来越多,越来越大。DF药单应该是造假病历上的药单。医院造假我只知道有这个现象。白石医院“2011年-2014年“取药单号”项目标记为DF全部明细资料从医院电脑里查出来的不会错。2011年共有634人次45197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776713.2元;2012年共有540人次38183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613710.3元;2013年共有546人次39912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774275.95元;2014年共有146人次7763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药费用额为179541.99元;2011年至2014年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2344241.44元。
(十八)、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白石分院的人员虚造住院的情况在其电脑数据库“取药单号”中以“DF”开头的形式进行了标注,现在你们将其打印出来了,我都予以确认:2011年共有634人次45197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776713.2元(两册,共计340页);2012年共有540人次38183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613710.3元(两册,共计335页);2013年共有546人次39912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774275.95元(两册,共计351页);2014年共有146人次7763条取药记录,生成的虚假药费用额为179541.99元(壹册,共计69页);所以,2011年至2014年的虚假总取药费用额为2344241.44元。电脑系统默认提供了两种取药单,一种是“MX”,一种是“DF”,“MX”是门诊西药中“门西”拼音缩写;“DF”是单独处方中“单方”拼音缩写,“DF”本来是单独取药单,湘潭县白石分院因为医院只有那么大,不需要这么多种类取药的区分方式,不像我们中医院原来有五种取药单号进行标记,所以他们只是利用了这两种标记作真假住院的区分标志,与这两种标记的本身含义没有联系。
(十九)、证人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彭京平、文力明、汪某某、齐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马有胜、马某某、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尹某某、左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廖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唐某某、胡某某、尹某某、齐常娥、尹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尹某某、侯某某、刘某某、侯某某、侯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尹某某、尹某某、彭某某、徐某某、宾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齐某某、马某某、姜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黎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侯某某、马某某、宾某某、胡某某、李月华、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马仁觉、胡某某、马舟、马某某、钟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汤某某、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宾某某、马某某、陈雪枚、马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陈金如、彭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杨凤光、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喻某某、黄某某、贺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文某某、唐某某、根本没有在白石医院住过院。
(二十)、证人尹某某、宾某某、茹某某、朱某某、左某某、袁某某、宾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黎某某、赵某某、丁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文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谭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谭某某、胡某某、茹某某、茹某某、齐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唐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尹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黎某某、黎某某、侯某某、钟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彭某某、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贤完、马某某、齐某某、唐某某、符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晏某某、胡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齐清明、马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马某某、齐某某、陈某某曾在白石分院住院治疗过,后来医院假借他们的名字又虚造了住院记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冯振宇、朱昌义、马某某、陈某某、贺跃纯、黎从之、马光泉、齐建军、李金莲的证言;农合资金补偿说明;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农合资金报销记录;中医院白石分院2011年至2014年医疗救助对象结算明细表;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综合目标管理的协议;湘潭县中医医院白石分院责任人委托书;湘潭县中医医院白石分院综合目标管理补充协议;关于白石分院经营管理方案一;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经营管理方案;退伙协议;彭国军、刘某某、冯翠娥内部结算情况;湘潭县中医院农合兑付情况、补偿情况汇总表;湘潭县2010年新型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中共湘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湘潭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湘潭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内设机构与职能配置;湘潭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和住院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潭县卫生局关于核定2013年新农合住院统筹点定医疗机构主要指标的通知;湘潭县卫生局关于两家新农合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事实及处理决定的通报;马某某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相关材料;湘潭县新农合2012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监审情况汇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细则;湘潭县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的通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细则;关于农村五保户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情况的汇报;湘潭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湘潭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虚造假住院记录报销农合资金的凭证;住院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湘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证明;湘潭县中医院有关白石分院农合款付款情况;湘潭县中医院白石分院取药单中标记“DF”的药单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逐年办理虚假的住院手续等手段,骗取国家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共计77899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惩罚。两被告人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接受湘潭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管理新农合基金,二被告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新农合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国家统筹保险的范畴,它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都是属于国有资产。新农合基金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新农合基金虽然从筹资渠道看属于混合型财产性质的基金,但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它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专款专用。而且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新农合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具体负责监管、把关、审批,其性质在刑法意义上应全部属于国有财产;医疗救助资金的性质等同农合基金。所以,二被告人侵吞的资金属国有财产。二被告人侵吞国有财产是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单一的以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相适用的原则,不应以诈骗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尚未领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和医疗救助资金436292.75元,未被两被告人实际掌控,可以视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全额退还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直接上缴国库。被告人冯翠娥的辩护人均提出白石分院已经报送的农合补助资金未全部领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骗取农合基金金额的认定有异议。经查,本案对犯罪金额确定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依法依程序取得,对于因证据瑕疵致本案事实无法确定的,本院对犯罪金额予以剔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一款(二)项、第(二)项 、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翠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个月十八日,即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亚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个月十八日,即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冯翠娥、陈亚旋退缴的赃款由收缴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明利
审判员卢为明
人民陪审员谭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思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2019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