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正文,男,生于1968年5月14日,住古浪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宗祥,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住古浪县。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生义,男,生于1958年10月30日,住古浪县。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由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甘0621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党正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科出席法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党正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分别任古浪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主任、教导副主任、副主任。期间,三被告人在向张云官经营的甘肃智达书局、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教材回扣款,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戴生义非法收受甘肃智达书局总经理张云官安排业务员宋金仓所送教材回扣款15000元,戴将该款交给被告人党正文,之后党分别给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各分5000元,自己分得5000元。三人分得教材回扣款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云官的证言,证明他在承包智达书局和经营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期间给古浪职教中心主任党正文、教导处副主任李宗祥、副校长戴生义给过好处、回扣。图书按定价销售,约定给15%的好处。2012年春季,春季销售额60857元,秋季销售额82720元,按照约定的比例在2012年的12月底,他安排公司业务员宋金仓给了戴生义15000元钱的回扣。这笔款在财务上没有记载,以后几笔回扣是在他经营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期间发生的,在泽远的内账上以图书返款的形式记载,在对外的正规账上没有记载。
(2)证人宋金仓的证言,证明他是智达书局业务员。2012年12月中旬,他去古浪职教中心收书款,书款是李宗祥从古浪农村信用社打到他们书局账户上,具体数额他不清楚了。后来,副校长戴生义给他说张云官说要给他们15000元钱,他给张云官打电话汇报,经张云官同意,他从收来的其它学校的书款里给了戴生义15000元钱。后来他知道这笔钱就是给的回扣款。
(3)书证甘肃智达书局第二册记账凭证4份证实,2012年7月9日,古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向甘肃智达书局缴纳教材款60857元(价税合计)。甘肃智达书局2012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1份、汇兑来账通知单1份、甘肃智达书局2013年3月28日记账凭证2份、挂账明细1份、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等,证实古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向甘肃智达书局书汇款82720元。
(4)被告人党正文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职教中心从书商处得到教材回扣总共2万多元。具体业务由副校长戴生义经手,戴生义把这个回扣款给他后,他单独给戴生义和李宗祥各给了5000元,自己拿了5000元,下剩的用于支付学校的吃喝等不合理开支。他分得的钱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5)被告人李宗祥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他接管教材征订工作后就和智达书局姓宋的业务员沟通要回扣的事,后来智达书局的经理张云官与他和校长党正文协商定下收取书款的15%作为回扣。2012年的教材征订中,书商应该给他们回扣3万元左右。秋季开学,智达书局姓宋的业务员到学校送钱给校长。几天后,党正文校长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他说这是智达书局送来教材回扣的钱,随后给了他5000元现金,其余的钱怎么分配,党校长特意说不要让他管,他分的钱用于喝酒、旅游等自己花费了。
(6)被告人戴生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12月份,党正文给他说智达书局的业务员宋金仓来了,教材上有笔回扣款让他拿过来。后来他记得在学校里,宋金仓给了他15000万元钱,他都交给了党正文。2012年底的一天,校长党正文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钱,说是书商智达书局给的教材回扣。这5000元钱他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了。
2、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在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官的办公室里,非法收受张云官所送2013年秋季教材回扣款56768元。回到古浪后,党正文将李宗祥、戴生义、陈俊春三人叫到一起将该款分给各人12000元,自己分得10000元,剩余的10768元用于学校不合理开支。同日,被告人李宗祥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单独收受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官安排业务员刘石磊所送教材回扣款2206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云官的证言,证明2014年给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的回扣是从泽远图书发行公司财务上取的。2013年12月31日,他承包的智达书局期限到了,为了方便移交及今后便于收回书款,签订协议时他以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签了协议,付款时也打到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13年给古浪职教中心的教材销售额386025元,按照20%的比例,他于2014年4月18日在自己办公室给了李宗祥和戴生义56768元回扣。另外还按照总销售额给了李宗祥个人22063元,是他公司业务员刘石磊给的,李宗祥以个人名义打了收条。刘石磊给他说,李宗祥提出,购书量大了,能不能单独再给他个人一些回扣。他同意并在返款说明上签了字。
(2)证人刘石磊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古浪职教中心一个副校长和李宗祥主任到泽远公司来拿返款,当时张云官发消息通知他让财务把返款拿进自己办公室。后来,副校长出去上车了,李宗祥到燕艳的办公室,大概五分钟左右李宗祥也走了。然后燕艳让他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袋和一张打印好的2万多元的收条交给李宗祥,约半小时后,李宗祥打电话让他到国芳百盛门口,他把装有钱的信封袋和打印好的收条交给李,李在收条上签了字,他把收条拿回公司交给了燕艳。同时证明李宗祥没有给他说过垫付2013年秋季教材款2万多元并让他返还的话。
(3)证人燕艳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李宗祥和一位校长来他们公司领取教材回扣,按照张云官的安排,她填写了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金额为56768元,之后财务人员将这笔款交给了张云官。过了一会儿,张云官又安排她填写了一张金额为22064元的资金申请单,她把22064元钱从财务上领出来,装在一个信封袋里交给了刘石磊,并给刘石磊一张收条,让刘石磊电话联系李宗祥,把这笔钱交给李宗祥,这笔钱是公司给李宗祥的个人回扣款,后刘石磊将一张签有李宗祥名字的收条交给了她,并说钱已交给对方,她将这张收条交财务做账。古浪职教中心给他们公司打的教材款里面不包括特困生用书及教师用书。每一次和古浪职教中心对账的时候,由李宗祥提出将所免部分的书款直接从总价款中减去。用教材总款减去实际打款金额就是他们公司给古浪职教中心免去的书费金额。
(5)证人赵广宏的证言,证明他在古浪县职教中心担任总务处主任,负责总务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卫生、学校办公用品的购置。2014年秋季学期他负责收取过学生的教材款,之前是由教导处副主任李宗祥负责收取。结合他保管的教材款财务材料,书款都是班主任从学生处收齐后交给他,他汇给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张云官账户,尘肺病家庭子女的教材及教师用书没收取过书费,也没有给书商打过。李宗祥负责教材费收取及汇款时,教材费没有入账的,也和他负责时一样,直接把书款打给书商。李宗祥转交给他的2013年秋季教材款他都打给了泽远公司,有没有尘肺病家庭子女教材款他不知道。
(6)证人银科的证言,证明他从1999年至2013年9月担任古浪职教中心出纳,2013年9月份担任古浪县职教中心报账员至今。他们学校教材征订、书款收取、打款工作由教导处负责,没有上学校财务账的。教师教学用书及尘肺病家庭子女用书在学校账务上没有报过帐,应该是免费的。
(7)证人陈俊春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的一天,校长党正文把副校长戴生义、教导处副主任李宗祥还有他叫到他的宿舍,党正文说这些钱是教材上的回扣,给大家发些福利。党正文给他分了12000元,戴生义、李宗祥和他分的差不多,党正文分得的略少些,具体他们分了多少钱他不清楚。这些钱他用于个人开销了。分到的这些钱与学校公务活动没有关系。党正文或学校其他领导没有说过让他们把个人分得的教材回扣用于学校公务活动。
(8)书证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书费支出单、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明细、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便笺一份、记账凭证2份、其他收入2份、中国农业银行收费客户回单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2份、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14年4月18日记账凭证1份、古浪职教中心返款说明、收条、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回单1份等,证明泽远公司收取古浪职教中心2013年秋季教材款汇款情况及2014年4月15日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给古浪职教中心李宗祥、戴义给付返款56768元;给李宗祥支付劳务费22064元,同时证明上述返款的资金来源。上述书证亦印证了证人张云官、刘石磊、燕艳的证言。
(9)被告人党正文在侦查阶段供述,第二次回扣是2013年秋季教材回扣款,大概有5万多元,他分了1万元,戴生义、陈俊春、李宗祥各分得约1.2万元左右,剩余的钱用于处理了学校不合理的开支。
(10)被告人李宗祥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秋天,征订教材费大概是30万元,回扣标准提高到了20%。他记得在2014年4月份,他和戴校长到兰州智达书局,张云官经理给了他们2013年的教材回扣6万多元,他们拿回学校,在陈俊春宿舍里,党正文、戴生义、陈俊春和他4人把钱分了,党正文分得10000元,他们三人每人12000元,其余的党正文拿出一些票据,说是处理学校不好处理的开支了。党正文拿出来的那些不好处理的支出票据他们四个订正完以后党正文就烧掉了。他分得12000元陆续花掉了,22064元的个人返款收条,经辨认是他签的名,款他也收到了。2013年秋季教材款,其中教师用书和贫困学生用书由他垫资,交给总务处赵广宏,由赵广宏负责把全部书费打给书商。2014年4月18日,他和戴生义在泽远公司领取了56768元回扣,他在兰州领学生考试,当天他给泽远图书公司业务员刘石磊打电话说他个人的那部分钱让给他拿过来,他在东方红广场转呢。过了一会儿,刘石磊过来了,给了他22064元人民币现金,并拿出事先打印好的收条让他在上面签了字。因为在2014年3月份他和刘石磊电话说过2013年秋季教材款里他垫资2万多元,让他们把这笔钱准备好,他有空取来。这22064元钱,他个人花销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可能存到他个人银行卡里。
(11)被告人戴生义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年底,他和李宗祥到智达书局去取书,在智达书局的一个办公室里,张云官把一个牛皮纸袋子放在茶几上,说这是5万多元钱,是给他们的。他心里清楚这是给他们的教材回扣。李宗祥把装有5万多元钱的牛皮纸袋子装到包里,他们就出来了。回到学校后,他把这事给党正文汇报了,钱暂且保存在李宗祥手里,过了两三天,党正文召集他和陈俊春、李宗祥到他办公室,党问他们这些教材回扣怎么办,他们一致认为可分给他们,党正文同意后,就分给他12000元钱,他们三人具体分了多少他记不清了,陈俊春和李宗祥和他分得差不多,党正文少一些。这12000元钱他用于个人日常花销。他分得的钱花销与学校公务活动没有关系,这是分给他们个人的钱。党正文或学校其他领导没有说过让把个人分得的教材回扣用于学校公务活动。
3、2015年3月,被告人李宗祥在兰州火车站单独收受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官安排业务员燕艳所送教材回扣款21639元;2015年5月,被告人党正文、李宗祥在兰州市八一宾馆对面的一家餐馆非法收受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官所送2014年秋季教材回扣款107688元,后党正文将该款分给李宗祥46688元,自己分得60000元,剩余的1000元支付了去兰州的车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云官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时候,李宗祥个人按照2014年的教材销售款又拿走了21639元的回扣,刘石磊给他作了汇报。他同意并在返款申请单上签了字。这笔回扣是公司业务内勤燕艳从财务领上给李宗祥的。2015年5月份,按照之前和古浪职教中心约定的20%的回扣比例,他在兰州市八一宾馆对面的一家餐馆给古浪职教中心的党正文校长给了10万多元(后陈述为107688元)的现金,当时在场的还有古浪职教中心教务处的李主任,钱装在一个布袋子里面。这笔钱是从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财务上取的。回扣是给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三个人的,另外他公司还给李宗祥个人单独给过。这几个人有权决定跟哪个书商做生意,不给回扣的话,他的生意就做不成。
(2)证人燕艳的证言,证明2014年古浪职教中心秋季教材的总价款553559元,扣除教师用书及特困生书费,实际付款538438元。2015年3月份,她经张云官安排填写了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金额为21639元,收款单位为古浪李主任,并从财务提取了现金21639元并装在了一个信封袋里,她和单位司机刘卫东到兰州火车站附近,电话联系到李宗祥后,将这个信封袋交给了李宗祥。这笔款是她公司给李宗祥个人的教材回扣款。司机刘卫东知道她给李宗祥送回扣之事,当时刘在场。2015年5月份,她由张云官安排填写了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金额为107688元。古浪职教中心一般不要求他公司开具教材发票,今年春季开过13717.4元的教师用书发票。李宗祥给她说是教师用书的发票,具体用途不清楚,李宗祥将金额提供给她,她安排财务人员开的。古浪职教中心教师用书的书款他们公司免除。李宗祥开具这些发票的原因,她不清楚。
(3)证人刘卫东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的一天,燕艳叫她开车到火车站给人送钱。到火车站后,他们都没有下车,燕艳将一个装有钱的信封袋交给了一个三、四十岁的男人,然后他们就回公司了。
(4)证人王文静的证言,证明她和党正文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她丈夫党正文从外面回来,手里提着一个手提袋,让她把这5万钱保存下,没说钱的来源,她看了一下,里面装有五匝百元面额人民币。她把这些钱放在了阳台上的衣柜里。过了不长时间,她将其中3万元借给弟弟王文亮装修房子,党正文事发后,她将另外2万元交给弟媳高菊奎保管。
(5)证人高菊奎的证言,证明王文静是她丈夫王文光的姐姐。2015年6月12日早上,王文静到她家,将2万元钱交给她,委托她保管。
(6)证人张鹏友的证言,证明他跑出租。古浪职教中心校长党正文和他们职教中心经常用他的车办事。2015年他给党正文借过两万元人民币,过了些日子党正文就把钱还给他了。
(7)证人朱培琛的证言:证明他在古浪县经营一家宏光灯饰店。李宗祥是他妻子李宗秀的哥哥。2015年5月份他借过李宗祥4万元钱,至今未还。
(8)证人李宗新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底,他和党正文、赵光宏等人在李能杰的房子里招待过新调来的李能杰副校长,钱是由党正文出的。他认为这不属于公款消费,因为现在不允许公款宴请。
(9)证人张虎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季开学不久,党正文请他们值周老师在学校对面的振兴饭馆吃过饭,大概有11个老师,党正文也在。钱是怎么付的他不知道。
(10)书证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记账凭证1份、2015年春季返款申请单(三)1份、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1份,证明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给古浪职教中心李主任支付劳务费21639元。2014年秋季教材款收费收据23份及银行业务凭证5份,证明2014年古浪职教中心秋季教材总价款553559元,扣除教师用书及特困生书费,实际付款为538438元。李宗祥个人按照2014年的教材销售款拿了21639元的回扣。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一份、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一份、2015年春季返款申请单(七)1份,证明甘肃泽远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支付古浪职教中心劳务费107688元。
(11)证人银科的证言,证明他是学校出纳。他不知道职教中心在教材征订过程中存在回扣和返利之事,党正文及其他学校领导没有给他说过,开会的过程中也没有说过这件事。党正文或者学校其他领导没有给他说过他们用分得的教材回扣支付学校一些不合理开支的事情,新疆信发集团在古浪县招过工,新疆信发集团面向古浪县社会人员招工。新疆新发集团在古浪招工,学校没有负责接待过。他不知道党正文宴请老师之事。
(12)被告人党正文供述,2015年职教中心从供货商智达书局处得到教材回扣总共10万多元,回扣是2015年5月份智达书局经理张云官在兰州八一宾馆对面的一家餐厅请他们吃饭时交给他的,一起还有李宗祥,他妻弟王文光,他们租用王文光的车。这10万多元,他分了6万元整,李宗祥分了4万多元。他分得的6万元中的2万元拿出来还给张鹏友,另外4万元他拿回家交给妻子保管。
(13)被告人李宗祥在侦查阶段供述(经辨认2015年春季返款申请单(三)复印件一张,备注李主任个人,返款金额为21639元;泽远集团资金申请单复印件一张,返款金额21639元,收款单位古浪李主任),这21639元的个人返款是2014年秋季的教材返款。在2014年秋季教材款中,他没有垫资。这笔返款是他和泽远图书公司业务员燕艳谈下的。今年3月份,燕艳说他个人的那部分怎么处理,他说按去年的数字参考准备,具体金额等所有书款结清后,他再说具体数额。关于这一笔钱,他没有给其他人说过。另外,2015年四五月份,他和党正文校长、还有党正文的妻弟姓王的一个师傅三个人开着他妻弟的车,到兰州八一宾馆对面的一个餐厅里,智达书局的张云官经理请他们吃饭,期间,张云官经理将他们2014年至2015年的教材回扣给了党正文校长,钱用一个塑料袋装着,共10万余元。当天晚上回到学校,在三楼会议室,党正文分了6万元,给他分了4万余元,其中在古浪出收费站时,他给校长的妻弟王师傅1000元钱的租车费,给他分的4万余元钱,其中4万元借给他的妹夫朱培琛了,零头他自己花掉了。
综上,被告人党正文共同受贿167688元,个人分得75000元;被告人李宗祥共同受贿152688元,个人分得63688元,单独受贿43703元;被告人戴生义共同受贿46000元,个人分得17000元。案发后党正文亲属退回赃款75000元,李宗祥亲属退回赃款107391元,戴生义退回赃款170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农扶贫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古浪职教中心相关人员在教材征订中有收受教材回扣的嫌疑。2015年6月15日,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立案前对古浪职教中心主任党正文作一般性询问时,党正文供述了其伙同李宗祥、戴生义、陈俊春收受教材回扣款的犯罪事实。李宗祥、戴生义经传唤到案后相继陈述了其收受教材回扣款的事实。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党正文提交了甘肃省教育厅2010年7月13日文件,武威市教育局2015年6月1日《关于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征订的函》,以证明古浪职教中心与甘肃智达书局签订教材征订合同是甘肃省教育厅与武威市教育局指定的,他本人没有决定权。公诉机关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本案发生于2012年至2015年5月,上述文件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告人党正文亲属替党正文提交证人王发兴、古浪县教育局证明2份,以证明被告人党正文从甘肃智达书局所收受的现金有一部分用于学校公务开支。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亲属提交的证据来源不适当,故对其证明效力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上述2份证明亦进行了核实,证人王发兴证明,党正文曾在他处结算过费用,至于结算因何事产生的费用他不清楚。古浪教育局郭德才证明,经相关餐厅负责人反映后他们曾督促古浪职教中心结算拖欠的餐费,至于因何拖欠费用,如何结算他不清楚。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党正文为公务垫资过。
原判认为,被告人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销售方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党正文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党正文在审理中退清了全部赃款,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在提起公诉前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戴生义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对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一款(一)项、二、三款、第二十五条 一款、第六十七条 一、三款、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党正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李宗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戴生义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党正文、李宗祥、戴生义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75000元、107391元、170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党正文以”本案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处罚,所受回扣全部用于单位不合理开支,对上诉人以个人受贿定性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为由,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党正文共同受贿167688元,个人分得75000元;被告人李宗祥共同受贿152688元,个人分得63688元,单独受贿43703元;被告人戴生义共同受贿46000元,个人分得17000元。案发后党正文亲属退回赃款75000元,李宗祥亲属退回赃款107391元,戴生义退回赃款17000元。被告人党正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如实供述犯罪”等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二审开庭时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正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销售方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党正文所持”其行为系单位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张云官、宋金仓、刘石磊、燕艳的证言及证人陈俊春、银科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系个人受贿,因此,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持”所收贿赂款用于支付了学校的不合理开支”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党正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宗祥、戴生义已实际收受书商所送教材回扣款且由党正文主持进行了分配,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维洲
审判员赵爱文
审判员杨有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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