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皮某甲利用担任中铁十七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福客专二分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监督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挂靠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谷园隧道出口工程及巨口隧道工程的毛某、承接岭根隧道斜井工程的福建瀚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林某、承建谷园隧道进口工程的福建金诺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翁孙旸、承接赤门隧道出口工程的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薛理雄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57000元及苹果手机二部。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皮某甲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728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皮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技术管理,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辩护人张嵘、陈文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被告人皮某甲系合同制技术管理人员,其职务是由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人力部聘任,其作为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京福客专闽赣段二分部副经理的岗位职责中不包含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其未从事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职务活动,且皮某甲所在工程项目部是临时性管理部门,项目部的领导职位也是临时性的,因此皮某甲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被告人皮某甲主观恶性小,已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2007年11月5日成立,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建筑企业。2008年3月10日、13日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上市,系国有控股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七局)于1985年2月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铁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七局六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2日,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中铁十七局的全资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2010年5月7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福客专闽赣VII标二分部(下称二分部),并于2011年7月25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聘任皮某甲为京福二分部副经理。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皮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谷园隧道出口工程及巨口隧道工程的毛某、承接岭根隧道斜井工程的福建瀚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林某、承建谷园隧道进口工程的福建金诺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翁孙旸、承接赤门隧道出口工程的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薛理雄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682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项目部宿舍中收受毛某贿赂30000元人民币。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项目部宿舍收受毛某贿赂20000元人民币。
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二分部食堂门口收受林某贿赂20000元人民币。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赤门乡火锅店门口收受林某贿赂20000元人民币。
5、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贿赂20000元人民币。
6、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以买房缺钱为由向林某借款,林某用皮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号将51000元人民币转给皮某甲的姐姐皮某乙,后皮某乙将该款转给皮某甲。
7、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送给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
8、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项目部的宿舍收受林某送给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80元)。
9、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皮某甲以打麻将借钱为由收受翁孙旸贿赂7000元人民币。
10、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翁孙旸贿赂5000元人民币。
1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翁孙旸贿赂人民币5000元。
12、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翁孙旸贿赂30000元人民币。
1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皮某甲在南平市锦江商务宾馆收受薛理雄贿赂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皮某甲在厦门市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及赃物。
另查明,被告人皮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逮捕,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十四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皮某甲的户籍证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厦门工程部企业法人章程及注册资金登记表、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出资情况表、厦门方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公司概况等书证、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基本情况说明、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分红款记账凭证及红利发放表、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出具的关于皮某甲任职的通知、京福客专二分部副经理岗位职责及情况说明、皮某甲个人简历、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皮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出具的关于二分部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书及合同审查审批表、谷园隧道出口工程验工计价表及转款凭证、拨款审批表等有关书证、巨口隧道拨款审批单及付款凭证、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福建瀚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书及合同审查审批表、岭根隧道斜井正洞工程验工计价表及转款凭证等有关书证、林某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银行账目历史明细、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福建金诺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书及合同审查审批表、岭根隧道斜井正洞工程验工计价表及转款凭证等有关书证、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福建省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书及合同审查审批表、赤门隧道出口工程验工计价表等有关书证、证人毛某、马某、皮某乙、林某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薛理雄证言、涉案手机购买信誉卡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皮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嵘、陈文林提出皮某甲系合同制技术管理人员,其未从事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职务活动,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皮某甲系经六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被聘任为京福二分部副经理,其任命不具有委派性质。被告人皮某甲作为二分部副经理,其职责主要是深入施工现场、处理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工程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从事工程的验工计价,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分部经理反映工程施工、运作的情况,并无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活动,不属于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行为,被告人皮某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被告人皮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皮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皮某甲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3000及苹果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