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9月份,哈尔滨市广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某的帮助,分别于2011年11月份、2012年3月份,送给吕某某15万元现金。
2、2011年11月份,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了增加销售量,送给吕某某10万元现金。
3、2010年12月份,黑龙江五谷丰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让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协调县级粮食局增加销售量,送给吕某某现金5万元。
2014年6月,张某为感谢吕某某引荐吉林省仓储工程,送给吕某某5万元现金。2016年1月,张某为感谢吕某某引荐讷河县粮食局工程,送给吕某某2万元现金。
4、2012年4月份,黑龙江农垦迎春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为了让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其公司推销产品,送给吕某某2万元现金。
5、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某某,为了公司在中标后得到被告人吕某某的关照及今后继续得到工程,于2010年末和2011年末,分别送给吕某某共计2万元现金。
6、哈尔滨东安粮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1,为了公司在中标后得到被告人吕某某的关照及多给销售指标,于2011年中旬和2012年初,分两次送给吕某某共计1万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案发后,赃款和非法所得已全部收缴。
2016年5月2日,吕某某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交由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在省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定管辖决定书、任职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收缴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负责粮食仓储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给予关照,收受他人贿赂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如实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2、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酌定从轻情节;3、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自2010年3月至2014年1月担任黑龙江省粮食局仓储物流管理处处长(正处级),2014年1月至案发时,任黑龙江省军粮供应办公室调研员。仓储物流管理处系黑龙江省粮食局内设机构,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全省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全省粮食仓储、物流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负责粮食仓储行业管理等工作。2010年黑龙江省作为国家重点农户科学储粮省份,开始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被告人吕某某是该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期间,吕某某收受多家企业贿赂据为己有:
1、2011年9月份,哈尔滨市广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潘某某找到被告人吕某某,提出让吕某某帮助其公司协调县粮食局下乡推广储粮仓、提高销售量,并及时给付工程款,吕某某给予了帮助,为感谢吕某某,潘某某分别于2011年11月份、2012年3月份,送给吕某某共计15万元现金。
2、2011年11月份,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了增加销售量及以后工程能够顺利中标,送给吕某某10万元现金。
3、2010年12月份,黑龙江五谷丰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让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协调县级粮食局增加销售量并及时给付工程款,送给吕某某现金5万元。
4、2012年4月份,黑龙江农垦迎春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为了让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其公司推销产品,送给吕某某2万元现金。
5、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某某,为了公司在中标后得到被告人吕某某的关照及今后继续得到工程,分别于2010年末和2011年末,送给吕某某共计2万元现金。
6、哈尔滨东安粮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1,为了公司在中标后得到吕某某的关照及多给销售指标,分别于2011年中旬和2012年初,送给吕某某共计1万元现金。
关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张某于2014年6月、2016年1月送给吕某某共计7万元现金的事实,因公诉人并未对该事实作为犯罪数额共同认定,且公诉人当庭提出吕某某与吉林省粮食局、讷河县粮食局没有隶属关系,吕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该7万元仅作为收缴违法所得的依据,故本院对此事实亦不予认定。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案发后,赃款和非法所得已全部收缴。
黑龙江省纪检部门调查被告人吕某某收受韩某某5万元钱款期间,吕某某供述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指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指定管辖审判函证实,吕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
2、任职证明证实,吕某某2010年3月任黑龙江省粮食局仓储物流管理处处长,正处级。2014年1月任省军粮供应办公室调研员。
3、中标单位明细、合同及付款凭据证实,2010年至2012年全省储粮仓建设中标企业名称和中标额度,及采购合同和结算明细。
4、现金支取凭证证实,哈尔滨东安粮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吕某某行贿款的现金支取票据。
5、营业执照证实,向吕某某行贿单位均是经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
6、国家粮食局文件、黑龙江省粮食局文件证实,农户科学储粮计划工程是经国家批准,在一定省份开展实施的国家工程,黑龙江省是其中省份之一,国家对该计划工程的具体要求及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计划工程的具体要求。
7、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吕某某受贿一案,系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2016年5月2日,办案人员将吕某某带回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省纪检委调查吕某某收受韩某某5万元贿赂期间,吕某某将纪检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8、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谈话笔录证实,2016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厅在调查吕某某收受韩某某5万元款型时,其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9、缴款凭据证实,吕某某收受韩某某的5万元已于2012年上缴黑龙江省粮食局纪检监察部门。
10、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收缴吕某某受贿赃款及非法所得款42万元的事实。
1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潘某某是哈尔滨广进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粮仓生产制造、农业机械生产制造、粮食机械生产制造等。该公司共中标了2次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第一次2011年,中标数量是7876套,中标金额是2462.6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中标数量是2400套,中标金额是648万元。2011年11月份一天下午,其给吕某某打电话约见面后,将10万元放到吕某某怀里,当时吕某某推脱了一下便收下了。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过后,大概3、4月份,其给吕某某打的电话约他,将用报纸包裹的5万元钱放到吕某某怀里,吕某某也没说什么拿着钱便下车了。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是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哈尔滨市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油田井下工具、农机制造、盖彩钢房等。因为吕某某是黑龙江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给吕某某送钱就是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照顾。该公司2011年中标了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中标数量是8239套,中标金额是2600.2554万元。2011年11月份一天傍晚,其给吕某某打电话,到吕某某家楼下后,将10万元钱给了吕某某。
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是黑龙江五谷丰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是2010年7月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农业机械、粮仓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公司2011年同黑龙江省粮食局签订3份政府采购合同,大约20000余套粮仓,中标金额大约是6000余万元。2012年同黑龙江省粮食局签订1份政府采购合同数量大约2000余套粮仓,中标金额大约是600余万元。合同是同吕某某签订的。因为吕某某主管小粮仓推广及工程款回款工作,想让吕某某帮助其多推广些粮仓,并在工程款回款上给予方便。2010年12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张某给吕某某打电话约吕某某到其工厂,将5万元送给吕某某,当时吕某某推脱了几下,但还是收下了。
1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系黑龙江农垦迎春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小粮仓的项目。共中标了2次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第一次是2011年,中标数量是6706多套,中标金额是2114.33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中标数量是2400套,中标金额是624万元。2012年4、5月份的一天,其到吕某某的办公室给他拿了2万块钱,和吕某某说以后希望大哥多多帮,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15、证人吕福岭证言证实,其是黑龙江农垦迎春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经手给过吕某某钱,但是其公司的股东王某送过钱,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和其说给吕某某拿了2万元钱,钱是从该公司的销售费用里支出的。
1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白某某是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处副处长。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粮仓生产制造、挂车等。该公司共中标了3次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第一次是2010年,中标数量是2572套,中标金额是812.75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中标数量是4188套,中标金额是1319.26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中标数量是2200套,中标金额是594万元。因吕某某是黑龙江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给吕某某送钱就是为了沟通感情,在以后工作中给予帮助。(送钱)第一次是2010年12月份一天上午,其到省粮食局办事之后去的吕某某办公室,将用牛皮纸信封装的1万元放到吕某某办公室窗台上,当时吕某某推脱了一下便收了。第二次是2011年12月份一天上午,也是到省粮食局办事之后去的吕某某办公室,将1万元放到吕某某办公桌上,当时吕某某推脱了一下,其放下钱就走了。
17、证人王某某1、孙某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1系哈尔滨东安粮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省小粮仓项目负责人,该公司中标了2011年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中标数量约为6279套,中标金额是1978.05万元。王某某1共分两次给了吕某某1万元钱。第一次是2011年7、8月份一天,该公司入围黑龙江省粮食局农户储粮粮仓专项工程,其和孙某某1说,让财务给支点钱安排吕某某钓鱼。孙某某1同意,并让财务给拿了5000元现金。之后王某某1到吕某某办公室将5000元钱放在吕某某办公桌上就走了。第二次是2012年1、2月份,该公司做的小粮仓没有指标了,公司做出产品卖不出去,王某某1找到孙某某1说,春节了让财务给拿点钱,去看看吕某某。孙某某1同意了,并让财务给拿了5000元现金。之后王某某1到吕某某办公室将用牛皮纸信封装的5000元钱放在吕某某办公桌上就走了。
18、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是黑龙江省哈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2011年3月注册成立,刚成立时没有活,就通过公司一员工联系吕某某,说想要干科学小粮仓工程,吕某某说招投标不归他管,可帮忙,2011年7月省粮食局开始招标,但韩某某的公司没有中标,其通过关系找到粮食局胡局长,挂靠了一家企业,干上了科学小粮仓工程,活干完了但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2012年初快过春节时找到吕某某,在他家附近给他5万元,春节后吕某某支付其公司120万元工程款。
19、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实:哈尔滨市广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潘某某分2次给其共计15万元,黑龙江省五谷丰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给其5万元,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给其10万元,黑龙江农垦迎春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吕福龄给其2万元,还有哈尔滨东安粮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厂长王某某1分2次给我共计1万元,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白经理(大名不祥)分2次给我2万元钱,一共35万元。当时其任黑龙江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负责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仓项目,上述6家企业都是这个项目的中标企业,他们给钱是为了感谢对他们企业的关照。2011年韩某某给了5万元,后来交到单位纪检监察室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