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围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承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30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毓兰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代理审判员燕金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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