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原系中共盘县四格乡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书记。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
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县
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
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杨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联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任中共盘县四格乡委员会委员、书记,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被提名为盘县四格乡人大主席。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方和家具供应商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三次收受在其帮助下,得以承建盘县四格乡工程的李碧峰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一)201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盘县淤泥乡嘿白村家中收受李碧峰贿赂的人民币1万元。(二)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11楼家中收受李碧峰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三)2013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11楼家中收受李碧峰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二、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杨某二次收受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其帮助的工程承建商罗海军贿赂的人民币8万元。(一)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门口收受罗海军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二)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门口收受罗海军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
三、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红树湾大酒店门口收受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其帮助的工程承建商顾世方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四、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在盘县红果镇聚兴苑小区门口,收受在其帮助下向盘县四格乡政府供应办公家具的家具供应商程志江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二、被告人杨某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以“量刑过重,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盘县四格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方和家具供应商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了认定事实的相应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某所提“量刑过重,可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某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已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杨某多次受贿,不符合判处缓刑的相关条件。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瑞勇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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