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豫刑申字第44号
石某某:
你为犯徇私枉法罪一案,对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1)禹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没有使江效齐不受追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包庇的行为,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再审法院审理、审查均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