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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驳回通知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16-03-0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豫刑申字第44号
石某某:
你为犯徇私枉法罪一案,对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1)禹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没有使江效齐不受追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包庇的行为,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再审法院审理、审查均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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