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任职置业顾问),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
看守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金飞、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起,被告人袁某任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2年底,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某有限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代理该公司位于本区山腰街道南山路某楼盘的营销活动。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5日间,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某楼盘置业顾问,负责接待购房客户、协助办理订购、签约、银行按揭等购房手续、代为收取购房款并缴交至开发商泉州市泉港某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将他人委托其代缴的购房款占为己有并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袁某在分别收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委托其代缴的购房款计人民币774096元后,伪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交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骗称其已将上述款项缴交给开发商。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袁某从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辞职。2014年12月26日,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袁某涉嫌侵占代收的购房款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伪造身份证件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中旬,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袁某在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照片且要求对方提供与其出生地、出生年月相近的身份信息及经选择确定为“庄某己”的身份信息后,向对方购买伪造的“庄某己”(1991年2月25日出生、居住地泉州市泉港区)居民身份证一张,后利用该身份信息出逃至广西等地。2015年1月15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袁某涉嫌以庄某己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龙兴酒店登记入住后,至上述酒店抓捕被告人袁某,但被告人袁某伺机逃脱致公安机关抓捕未果。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伪造庄某己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一张、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5年3月31日18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袁某并当场扣押人民币38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庄某戊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柯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庄某己、庄某庚、庄某辛的证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四季康城商品房订购协议、泉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表、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经过及说明、被告人袁某任职说明、销售部管理制度、工资表、营销代理合同、营业执照、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对比明细表、泉州东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泉东专审字(2015)第04101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山腰支行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泉港支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国银行泉港支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说明及相关工作说明,现金交款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庄某己居民身份证、伪造庄某己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省市旅馆住宿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款项计人民币774096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的人民币3785元可用于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将侵占款项用于赌博等,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没收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74096元,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人民币3785予以抵扣,余款人民币7703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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