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徐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水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经营驴肉加工生意。
 
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为降低原材料成本,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进散装盐15袋,共计600余公斤。
 
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将散装盐用于驴肉加工并进行销售。
 
同年10月10日,徐水县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处将剩余的9袋散装盐查获,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抽检的盐产品碘含量为阴性;经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鉴定,该批盐为工业用盐,严禁用于食品加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王某1、李某、王某2、王某3、刘某1、坑某甲、刘某2证言,徐水县盐政管理所盐政执法现场检测记录、抽样取证、现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徐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清单及封存决定书,徐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报告,徐水县盐业公司证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鉴定证明,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徐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使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工业盐,用于驴肉加工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改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
 
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禁止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