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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尚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泽州县**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2016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时任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崔某某(另案处理)承包该村的**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崔某某索要钱财,崔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30日、2016年2月2日先后三次送给李某某14万元现金。案发后,李某某已上交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玉霞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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