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中江县**主任兼会计,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了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8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担任中江县**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其管理空白火化证及单位公章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虚开火化证,接受他人贿赂共计87600元: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魏某某请托为刘某甲等遗属虚开三个火化证,收受贿赂6000元。
2、2013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罗某某请托为遗属唐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3、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为遗属张某甲、许某某、彭某某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6600元。
4、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四名遗属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6500元。
5、2011年或2012年夏天,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张某乙请托为遗属邓某某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400元。
6、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接受邱某甲请托为遗属张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16000元。
7、2013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接受谢某某请托为遗属胡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邱某乙请托为遗属陈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9、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彭某甲请托为遗属杨某某、朱某甲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0、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朱某乙请托为遗属李某某、龙某某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1、2013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肖某甲请托为遗属肖某乙开火化证,收受贿赂1600元。
12、2011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罗某某请托为遗属汪某某虚开两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3600元。
13、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石某某的委托为遗属袁某甲、邵某某、袁某乙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7700元。
14、2014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为遗属刘某丁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5、被告人梁某某接受聂某某请托为遗属虚开三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3600元。
16、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陈某甲请托为遗属王某甲、陈某乙、刘某戊等人虚开五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10100元。
17、2014年中旬,被告人梁某某接受薛某某请托为遗属陈某丙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1200元。
18、2014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向某某请托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1600元。
1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杨某甲请托虚开两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4000元。
20、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接受邓某甲请托虚开三个火化证,收受贿赂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8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田华兰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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