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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4月1日两次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分别于同年2月19日、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5月2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L****奇瑞QQ轿车,从南安市丰州镇中南酒店门口处,载醉酒乘客即被害人黄某甲至本区坪山路与董埭路交界处附近。在该处,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下车互殴至坪山路与董埭路交界处机动车道上。被告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黄某甲倒在该车道后即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黄某甲随后被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闽CF****越野车碾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颅底粉碎性骨折、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群众报警。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殴,致被害人倒在机动车道后,明知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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