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乔某在其朋友乔某某所设立的黑车客运公司做驾驶员,2004年2月,乔某因拉客时与乘客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争斗互殴,被告人乔某从车内拿出尖刀将被害乘客蒋某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乔某投案自首。
乔某被捕后,经与妻子商量,找到我们智豪刑事律师事务代理乔某的案件,接受委托后,我们为乔某指派了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本所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改过自新,并且本案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乔某又系初犯,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过本所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乔某获得了很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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