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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成功轻判的辩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7

被告人乔某,男,1973年5月25日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乔某在其朋友乔某某所设立的黑车客运公司做驾驶员,2004年2月,乔某因拉客时与乘客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争斗互殴,被告人乔某从车内拿出尖刀将被害乘客蒋某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乔某投案自首。

乔某被捕后,经与妻子商量,找到我们智豪刑事律师事务代理乔某的案件,接受委托后,我们为乔某指派了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本所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改过自新,并且本案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乔某又系初犯,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过本所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乔某获得了很轻的判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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