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于某,男,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春,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某超市库房,因被害人刘某拒绝与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割开被害人刘某与自己的颈部,意图同死。
 
后该超市店员赵某进入超市库房发现被害人刘某受伤,被告人于某遂离开现场。
 
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辽中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于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颈部切割伤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辩称,我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我只想伤害他,让他回心转意。
 
我在部队受过特种训练,我可以控制好刀割的部位和深浅,被害人没有生命危险。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2、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于某当过兵,受过特种训练,其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于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某超市库房,因被害人刘某拒绝与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割开被害人刘某与自己的颈部,意图同死。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反抗,被告人于某始终控制住被害人不让其离开。
 
在被害人刘某用脚将电脑蹬倒并用手砸物进行奋力呼救的情况下,该超市店员赵某闻声进入超市库房发现被害人刘某受伤,被告人于某遂离开现场。
 
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辽中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于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颈部切割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因个人感情纠葛,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刘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沈阳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于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对割伤的程度能有效控制,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
 
经查,被告人于某在将被害人刘某割伤后,在刘某央求其救治自己时说“咱俩一起死”,给合现场的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于某在刘某受伤后阻止其离开和呼救。
 
被告人于某虽然经受过有关的搏杀训练,但被告人于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割伤的部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且被害人刘某颈部被割伤致其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再次表明,被告人于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的割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控制,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于某主观上对被害人刘某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系间接的故意杀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对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于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