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甲,男。
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赵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妻子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砚军用脸盆从其三轮摩托车内抽出汽油,将汽油泼在李某身上并扬言要烧死李某,随后因后悔,放弃点火。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脸盆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刘某乙、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目无国法,因家庭琐事而生杀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某甲在作案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