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要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8-10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 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 2 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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