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要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1-02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 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 2 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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