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秀,女,1964年10月1日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新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到案,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释放并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雷某秀注册成立重庆新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范围包括销售电线电缆,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B区某摩托车公司办公楼地下仓库。
2017年11月,被告人雷某秀委托河南千某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另案处理)生产一批不合格的低价电线。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雷某秀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87000元给马某用于购买该批电线。
随后,被告人雷某秀将该批电线存放于本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B区某摩托车公司办公楼地下仓库准备销售。
2018年3月2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述仓库查获13个型号共4073圈聚氯乙烯绝缘电线。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均系不合格产品。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雷某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被告人雷某秀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秀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并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秀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不合格电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青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叶芹
书记员李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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