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因涉嫌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被批准逮捕。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
取保候审。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8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凤出庭支持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份与邓某签订销售一百件马可波罗品牌马桶、一百二十件九牧品牌马桶合同,销售金额为六万零五百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四工业区自己的库房内,将购买的220个无任何标识的白瓷马桶及马桶配件进行组装,并贴上其购买的马可波罗、九牧商标,打包装箱后通过德邦物流发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在白山市德邦物流公司,该批货物被白山市公安局查获。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假充真,将购买的无任何标识的白瓷马桶及马桶配件进行组装,并贴上马可波罗、九牧商标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六万零五百元人民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份,通过微信向邓某销售一百件马可波罗品牌马桶、一百二十件九牧品牌马桶,双方商定销售金额为60500元人民币。
陈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四工业区自己的库房内,将购买的220个无任何标识的白瓷马桶及马桶配件进行组装,并贴上其购买的马可波罗、九牧商标,打包装箱后通过德邦物流发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在白山市德邦物流公司,该批货物被白山市公安局查获扣押。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该案系经他人举报获得线索后被告人到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然情况,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未授权声明及产品鉴定书:证实九牧公司经鉴定,涉案九牧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广东唯美公司声明,未授权陈某某生产马可波罗产品,公安机关查扣的马可波罗产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
4、银行流水:证实2017年8月25日,陈某某工商银行卡到帐8000元。
5、陈某某微信照片:证实陈某某手机微信内好友情况。
6、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9月21日,在陈某1处扣押马可波罗标识及九牧王说明书等物品。
7、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柯某处扣押九牧卫浴服务手册二维码标等物品,及扣押物品照片。
8、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9月2日,在孙某处扣押
假冒伪劣马桶220个。
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德邦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2017年8月29日我公司吉C5××××号车从广东潮州潮安区拉回来220个马桶,好像有马可波罗牌子的,车费16000元到付,发货人小陈与当地德邦物流联系的。
10、证人高某、桑某证言:证实吉C5××××号货车从广东潮安古巷镇孚中中学附近拉回白山220个马桶。
11、证人陈某2、蔡某、黄某证言:证实陈某某通过二人购买白瓷马桶。
1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陈某某曾经在他这里购买过大量马桶盖。
13、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我是潮安区德邦物流公司营业部经理,2017年8月30日给陈某某发了220个马桶,有马可波罗和九牧的。
14、证人陈某5证言:证实2017年8月底陈某某在我这购买过220套马桶水箱配件。
15、证人陈某6证言:证实陈某某2017年7月份开始在我这买过大量的马桶用法兰。
16、证人朱某证言:证实陈某某在我这买了100个马可波罗纸箱,还有120个带”精品卫浴”字样的纸箱。
17、证人邓某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名叫做”星艺装饰”,2017年8月末,我和微信名”卫浴贴牌加工”的联系,购买马可波罗坐便器100个、九牧的120个,总计货款6万多,我付了8000元定金。
对方用德邦物流发的货,货到付余款,货到以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18、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曾经向微信名为”瘦猴”的人出售过马可波罗和九牧王的商标。
19、证人柯某证言:证实曾经向陈某某出售过九牧王的商标。
20、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叫”卫浴贴牌加工”、另一个叫”瘦猴”。
当时是白山一个微信名字叫”星艺装饰”真名叫陈某7的定的这批马桶,一个马桶275元,总共220个,货款60500元,他给我打了8千元定金,余款还没付。
220个马桶是我从两个地方购进的白瓷马桶。
从古巷镇迈特龙厂家购买100个,180元一个,老板是我朋友陈某2。
另外120个是我老婆表哥蔡某顶账回来的,我答应卖了之后给蔡某170元一个。
然后我找来陈某8帮我打的”马可波罗”和”九牧牌”标识(一百二十个九牧,一百个马可波罗)。
我在姓柯的那里买了九牧的合格证、说明书、角标等,在微信好友”AO家喜爱策划设计”那里买的马可波罗标签及说明书。
在陈某3那里购买的马桶盖板在朱某那里买的包装箱。
然后就通过德邦物流发到白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商品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人民币6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 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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