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瑞堂村瑞堂331号。
因涉嫌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
看守所。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云霄县火田镇瑞堂村的家中藏匿假冒成品烟及烟枞等准备伺机销售。
2015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省联合打假队在黄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吊顶里查获软“中华”成品烟6箱(25条/箱)、硬“中华”成品烟20箱(25条/箱)、“贵烟遵义”成品烟6箱(25条/箱)、“贵烟福”成品烟13箱(25条/箱)、“珍品云烟”成品烟12箱(25条/箱)、“新云烟”烟枞8箱(10公斤/箱)等涉假物品。
经鉴定,上述涉假物品价值人民币669768元。
案发当天,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
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替其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云价认(2015)第17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云霄县整顿办涉假物品验收入库清单、扣押清单;云霄县公安局火田派出所扣押清单;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云霄县公安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云霄县火田镇瑞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
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仍予以藏匿,伺机销售,货值金额669768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因黄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冒伪劣香烟尚未销售既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归案后,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中,黄某某能自愿认罪,其亲属能替其预交部分罚金,应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条 、第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已预缴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中华”、“贵烟遵义”、“贵烟福”、“珍品云烟”、“新云烟”等品牌香烟共计65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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