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钱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个月

被告人钱某甲。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
 
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
 
于2012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202-
 
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
 
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
 
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
 
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甲系从事生猪贩卖生意,2007年至2
 
011年初,钱某甲将从衢州市衢江区农村收购的病死生猪,放在衢
 
江区莲花镇黄家堰头村租来的养猪场里宰杀,分割成片肉等予以
 
销售,另外还将收购来的整头病死生猪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
 
1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为:
 
1、2007年至2008年期间,钱某甲将15000斤病死生猪分割的
 
片肉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3万余元。
 
2、2008年底至2009年底期间,钱某甲将收购来的60余头病死
 
生猪销售给盛某(已判刑),销售金额3万余元。
 
3、2010年初至2011年初期间,钱某甲将病死生猪分割的片肉
 
20000余斤及后腿肉1000余斤销售给张某乙(另案处理),销售总
 
额5万余元。
 
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并经质证、认证的户
 
籍证明、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证人王某、祝某、周某、
 
祝某乙、王某乙、祝某丙、江某、郑某、叶某、张某甲、杜某、
 
胡某、夏某、盛某、宋某、陈某、梅某、钱某乙、邱某、张某乙
 
、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
 
合格的生猪产品,销售金额达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钱某甲无犯罪前科,归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涉案全部违法所得,在法庭上自
 
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2
 
日止),并处罚金1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
 
纳。
 
二、被告人钱某甲退出的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单
 
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