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所得特别巨大 论罪应处十年以上
陈某, 2016年X月,公安机关搜查某涉嫌卖淫活动的场所,并网上通缉陈某。后陈某在外地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称陈某所在场所长期以来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犯罪所得特别巨大,组织卖淫女数量多,属于情节严重。
委托智豪:
陈某被羁押于
看守所后,听同监舍的人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高,因此多次写信给家人,要求家人来到智豪律所咨询。陈某家属等待两个月之后,终于收到陈某的信,立即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后经认真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团队讨论:
本案中陈某供述在他人领导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要求智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团队讨论过程中,与会律师与专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从组织卖淫犯罪的特点分析证据。
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专业辩护经验和团队讨论结果开展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了解案发经过,分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是否愿意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等。
2.智豪律师前往办案单位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经查阅案卷材料,智豪律师发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关于组织卖淫收入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场抓捕和后续到案的组织卖淫女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全案不存在任何
强迫卖淫行为;也不存在组织未成年人、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3.全面梳理证据,提出罪轻意见。智豪律师将相关言词证据与电子数据、物证等进行对比,最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属于情节严重。
4.与此同时,智豪律师深挖证据线索,提出根据现有证据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愿意退回犯罪所得,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构成犯罪,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张X方、冯X明组织卖淫案”的裁判理由中列举了三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