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江某,男,案发前在某娱乐场所工作。2015年底,公安机关突袭该娱乐场所,抓获老板4人,员工5人,现场卖淫女、嫖客若干。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指控,4名老板构成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员工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应处5到10年有期徒刑。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江某的家属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由于近年来卖淫嫖娼行为高发,智豪团队在重庆各区县代理了大量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容留卖淫罪的案件。智豪律师结合近年来代理的卖淫类犯罪案件,为江某的家属提供了详细的咨询。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江某的辩护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江某。一方面,根据智豪律所刑辩标准化办案流程,智豪律师向江某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到案经过,江某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智豪律师向江某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同时,智豪团队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并根据律所团队讨论结果,提交法律意见,为开庭审理阐述辩护意见奠定了基础。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组织卖淫女规模大、时间跨度长、卖淫女实行卖淫行为人次多、查获涉案卖淫收入非常大,应构成“情节严重”。其中四名老板主要进行策划、筹资、联系卖淫场地、制定卖淫管理制度、招聘卖淫女,涉嫌组织卖淫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江某等员工,协助组织卖淫,应处5到10年有期徒刑。
智豪律师提出:第一,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案例确定的精神,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查获组织卖淫人数、是否有卖淫女伤亡、幼女卖淫等方面均不满足。第二,即便本案组织卖淫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也没有证据证明江某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达到情节严重。如江某不能对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产生实质影响,也没有协助组织幼女、精神病人卖淫、多种协助组织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等其它严重情节。第三,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江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四,江某当庭认罪。
法院采纳智豪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第一,虽然本案老板们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但江某等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卖淫规模、人次、嫖资收入不具有控制主导作用。第二,没有证据反映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不宜认定江某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第三,江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江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江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和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比较满意,表示感谢。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点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虽已废止,仍可借鉴使用)
2. 《刑事审判参考》第870号指导案例“郑小明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中阐明“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将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既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人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又要考虑作案手段、持续时间、发挥作用、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特别要审查(1)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2)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或者精神病的人员卖淫、(3)有无多种协助组织行为等特殊情节、(4)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