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常州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A网105号、B网8009号报单中心负责人,住本市武进区**农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
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梅建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6年9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汤某某、陆某某、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天宁区成立某某公司,经营模式为:参加者在老会员的介绍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00元(后期改为3900元)的价格购买某某公司一单商品成为会员,购买一单商品不享受某某公司分红。新会员若想获得某某公司分红,必须再介绍一人加入某某公司或者继续从某某公司购买商品,每介绍一人加入或者继续购买一单商品就能获得某某公司14450元(后期改为12230元)的分红。
某某公司通过下设的报单中心来发展会员报单,报单中心下每有一单报单,某某公司就奖励报单中心负责人一定的积分奖励(1积分=1元人民币),积分可以提现,对业绩好的报单中心负责人还有汽车、旅游等奖励。被告人石某某于2014年7月加入某某公司,后成为某某公司A网105号、B网8009号报单中心负责人,在其负责的报单中心每有一单报单,某某公司就奖励被告人石某某200-250的积分。经审计,共有635人(包含石某某)在被告人石某某负责的报单中心下报单,最高层级为11级,涉案金额8,818,684.00元。
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非法所得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负责的报单中心人员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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