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黄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在巫山销售虫草子实体片25份,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同时,证据要达到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法庭举证、质证,辩护人认为,仅有所谓的“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明所谓的“被害人”购买过虫草子实体片及购买过多少份虫草子实体片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所谓的被害人虚构购买或购买份数的事实,骗取赔偿的可能性。
1.部分被害人提到其购买过虫草子实体片,但是现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数量及金额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人,数量共计10份,金额共计51000元。
姓名 |
本人提及购买数量及金额 |
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如未提供实物及提示书等材料的。 |
孙某某 |
5份,25500元 |
刘某某 |
1份,5100元 |
张某某 |
1份,5100元 |
王某某 |
1份,5100元 |
熊某某 |
1份,5100元 |
龚某某 |
1份,5100元 |
2.从证据材料来看,公诉机关举示了调取或接收证据的清单,但没有提供实物及照片予以证明清单内容的真实性,也属于是无其他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所谓的“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的证据仍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该部分数量共计:9份,金额共计:45900元。
姓名 |
数量及金额 |
提供了调取,接收清单,但未见实物及实物图片,不能证明提供的证据清单的内容的真实性。 |
李某某 |
1份,5100元 |
文某某 |
1份,5100元 |
李XX |
1份,5100元 |
颜某某 |
1份,5100元 |
黄XX |
5份,25000元 |
3.据法庭发问环节可以得知,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有多个销售渠道,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排除各所谓的“被害人”是从其他渠道购买的可能,即证明与黄某等人的销售行为有关的证据也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