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
2015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东方红林业地区
看守所。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份的一天,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的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其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的朋友杨某某(已科刑)的电话,杨某某让杨某某邮寄冰毒给杨某某。
为防止被发现,二人商议将冰毒藏匿在玩具中邮寄,杨某某同意了。
杨某某取到冰毒后,购买了一个毛绒玩具熊,将冰毒隐藏在玩具熊中,通过圆通快递将冰毒邮寄给杨某某。
2012年6月4日,杨某某在取货时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
经鉴定,杨某某给杨某某邮寄的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数量为46.86克。
2015年4月29日杨某某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派出所抓获。
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邮寄毒品的外包装及隐藏毒品的玩具熊(拍照);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圆通快递物流详情单;东方红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某证言;金马派出所关于杨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托为吸毒者杨某某代购毒品46.86克,在邮寄过程中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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