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8〕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2月2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其自家的房间内,先后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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