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鸡汤”,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被抓获,一直借住在许某某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路** 栋***室的房子中,并独自一人使用该房子。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子中吸食毒品冰毒。

1、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洪某某、万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3、2017年4月18日10时至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万某某、洪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汤某某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意见书及检验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汤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