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牟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文化
程度
小学
出生
日期
1961年8月27日
居民身
份证号码
510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邛崃市XX乡XX村X组。
住所地
四川省邛崃市XX街道办事处X路X号。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
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7月18日分别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根据被告人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牟某某的违法所得30元、嫖资4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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