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曹某某,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2017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
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戴坦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