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现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现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采用殴打、体罚以及威胁“将傅某某以前在漳州卖淫的情况告诉傅的母亲”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傅某某先后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村一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共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 曹哲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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