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9********,白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强迫卖淫罪,2017年10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覃某甲(另案处理)和覃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莫林风尚酒店1613房间内共谋,通过给女孩拍摄裸体视频,以此控制并强迫女孩卖淫。当日19时许,覃某甲将被害人屈某某(2000年4月4日出生)和鲁某某(2000年8月11日出生)约到该房间,将两被害人的手机拿走后威胁两人先后脱掉衣服。覃某甲、覃某乙先后分别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被害人屈某某、鲁某某的裸体视频,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厕所守人,防止两被害人报警。拍摄完成后,覃某甲、覃某乙、被告人李某某要求两被害人签署了“自愿加入美家园俱乐部”的协议书,强迫她们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覃某甲、覃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的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珈
2018年2月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