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各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周某某、秦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陈某、刘某、蒋某某、兰某某、秦某的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
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某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2)刑一复37383585号刑事裁定:一、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某某以
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
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秦某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
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秦某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部分。三、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14年7月25日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晖、车*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斯**、吴**,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证人何某某、彭某某、唐某甲、杨某甲、郭某某、周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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