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湘高法刑重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
诉讼代理人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4日因涉嫌犯
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永州市零陵区
看守所。
辩护人陈**,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永州市A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
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秦某、陈某犯
强迫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兰某某犯强奸罪,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各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本院经依法审理,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未指定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周某某提供辩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8)永中刑一重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本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与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案审理,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陈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被告人兰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七、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八、被告人周某某、秦某、陈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蒋某某、兰某某、秦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由七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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