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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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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涉嫌抢劫罪,智豪律师为其辩护,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刘某等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联系,引诱嫖客到指定地点,以先付费,后接受服务方式,骗取嫖客钱后便离开。如果客户不给费用,刘某等人则以暴力、暴力威胁的方式索取财物。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
某个周末,刘某家属事先未与智豪值班联系,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值班律师接待了刘某家属,并为刘某家属联系了资深律师。刘某家属见到智豪律师,激动不已,待家属情绪平息后,智豪律师向家属详细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作出了专业分析,刘某家属接受咨询服务后,表示满意。刘某家属再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辩护。
智豪律师开展的工作:
(一)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刘某,了解案件经过。第一次会见,智豪律师向刘某做了自我介绍,取得刘某信任后,智豪律师再与刘某详细交谈案件情况。智豪律师了解信息情况后,将刘某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对比,分析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智豪律师再结合刘某介绍的案件情况,分析本案可能存在哪些量刑情节。会见后,智豪律师拟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通过多次会见,多次沟通,掌握了详细案情。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案卷材料进行了整理,并归纳出证据要点提交智豪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讨论罪名,是构成敲诈勒索还是抢劫?讨论次数,是一次抢劫,还是两次?
(三)辩护方案
   1.论证第一笔不属于是共同犯罪,刘某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论证不是共同犯罪,刘某与其他人各自做各自的业务,业务偶尔有交集。谁联系客户,谁就负责组织人去要钱。在联系到业务之前,他们并没有约定联系好客户后,由谁送人,由谁去要钱,也就是说,没有共同谋划的行为。业务联系好后,临时通知人上楼,临时找人去要钱。
 2.罪名辩护
  首先,客观上,刘某等人的暴力手段,未达抢劫的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也存在暴力手段,同时也存在劫取财物的两个当场。换言之,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已不再是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条件。均存在暴力及两个当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1)暴力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通常只进行威胁,不付诸实施。(2)暴力手段实施的目的。抢劫罪的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直接得以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目的则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让被害人在心理恐惧的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3)暴力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严重,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且不能反抗的程度,且被害人的不能反抗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是较为轻微的,未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结合这三个要素,进行论证。
其次,主观上,刘某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具有的是敲诈勒索的故意。从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应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地以“语言威胁”这一客观行为就机械地把案件一律定性为抢劫,忽略犯罪人的主观犯意,会造成客观定罪的错误。
   3.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刘某系初次犯罪,刘某愿意退赃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辩护,法院虽然未采纳第一次未参与的辩护观点,但法院据此查清了案件事实,认为刘某在此次行为中,作用地位较小。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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