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黄某,男,因涉嫌
抢劫罪,于2012年X月X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2年X月X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腾某、黄某共谋抢劫后,前往某市X区X街道X社区319国道下涵洞旁,采用殴打、拖拽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郑某的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并造成被害人手部瘀伤。案发后,被抢财物除耳环被丢弃以及现金被三人挥霍外,其余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黄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黄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黄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黄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黄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黄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黄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黄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无再犯罪的危险性,且被告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黄某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抢劫罪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