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12年6月至今任****村领导小组组长,2012年12月14日因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1日因涉嫌
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阜城县**乡****村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阜城县扶贫办拨付的扶贫互助金1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村报账申请单、贫困社区互助社借款花名册、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文件、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刑事判决书、**乡人民政府证明等;
4、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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