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街**号**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
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
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1月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对外谎称系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夸大自身经济实力,并以上述公司有理财项目为由对外宣传,签订借款合同,许以每月6%-11%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黄某某在吸收资金后,又要求被害人向其亲友宣传以继续投入。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黄某某向袁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余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周某某、和秀某某等九人吸收资金240481502.31元,归还208058709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2422793.31元。经审计,在非法吸收资金期间,黄某某累计消费金额达14530512.78元。2015年10月之后,黄某某不再向被害人支付款项并拒绝联系被害人。2016年6月10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铁路成都站进站口处挡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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