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周口市川汇区。
捕前住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工业区3栋502室。
因涉嫌合同诈骗2007年6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5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民警在深圳抓获,同年5月18日由周口市
看守所收押,因涉嫌合同
诈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可观的利润为诱饵骗取王化中现金20万元,并与被害人王化中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且经过公证。
协议约定王化中2003年3月24日投入资金20万元,到2003年10月底保证王化中收回资金20万元和定额利润资金8万元。
合同到期后,王化中多次找王某某追款,王某某不但不还款,为逃避责任于2003年11月全家逃往深圳,其经营的周口市腾飞音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人去楼空,从此毫无音讯,其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潜逃多年,2009年5月13日在深圳市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集资诈骗罪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陈保民、尚强、冯玉明等人现金计30.5万元。
后王某某逃匿。
1、王某某通过王孝民于2002年8月7日向冯玉明借25000元,利息一分。
付息一年,本金未还。
2、王某某通过马小菊于2000年5月1日借尚强(又名尚永强)10000元,于2000年3月1日借尚强10000元,利息2分,2000年、2001年、2002年利息付清,2003年付息一个月,本金未还。
3、王某某于1997年9月1日借马小菊(马浩)20000元,于2001年12月1日借马小菊30000元,于2002年还马小菊10000元,共欠马小菊40000元。
付息情况:1997年9月1日借马小菊(马浩)20000元,2分利息付息至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日借马小菊30000元和1997年9月1日借马小菊20000元总计5万元按1.5分利息从2001年12月1日付息至2003年6月。
4、王某某于2000年7月1日借马义明(马屋)20000元,于2001年11月借马义明10000元,共借马义明30000元。
付息情况:利息为1.5分,付息至2002年底,本金未还。
5、王某某于2003年9月16日借陈相玲20000元,利息1.5分,借款时即付息三个月,借款后一个多月后王某某逃匿。
6、王某某于2000年11月1日借陈保民30000元,于2002年1月1日借陈保民10000元,付息情况:2000年11月1日借陈保民30000元付息至2001年年底,其余未付息。
借款40000元未还。
7、王某某于2000年7月1日经赵成德介绍借赵华现金40000元,2002年4月1日借赵成德现金60000元,付息情况:两次借款1分利息,付息至2003年10月前,本金未还。
8、王某某于2001年3月16日借杨森现金3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与王化中是朋友,商量合伙做生意,我们也到志高公司去考察了,没有诈骗王化中的钱财,后来王化中说他不参与了,让我给他利润,我同意了。
空调拉回来后,他拉走了价值18000多元的空调,我去深圳前给了他15000元现金,我去深圳后托朋友给王化中一封信,信中承诺要还他钱。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我没有诈骗的故意,我做生意做赔了,借钱的人我中间给他们换过条子,有的借了10多年,有的利息加起来超过了本金。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构不成合同诈骗罪,应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确实有腾飞公司,被告人把钱用在了经营上,且王某某与王化中到志高公司考察过,王某某没有用骗取的方法没有虚构事实真相。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王某某借的都是亲戚、朋友、邻居的钱,属于特定人群,不是向公众借款,利息也接近于银行利息,去深圳的原因是欠帐太多被告人被迫外出打工还债,不是全家逃往深圳。
本起被告人构不成集资诈骗罪。
王某某以合同方式向王化中借的20万元应属集资款,只不过方式不同,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数额应扣除王化中拉走的空调款18670元及还给王化中的现金1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取得的数额认定,另外借杨森的30000元双方需对帐不应认定。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作出客观公正判决。
辩护人当庭提供王化中向川汇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对王孝民作出的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应为民事纠纷及王孝民控告王某某诈骗钱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未立案。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可观的利润为诱饵骗取王化中现金20万元并与被害人王化中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且经过公证。
协议约定王化中投入资金20万元,王化中不参与经营,到2003年10月底保证王化中收回资金20万元和定额利润资金8万元。
合同到期后,王化中多次找王某某追款,王某某2003年11月14日,通过王化中妻子李萍还王化中2.1万元(包括王化中拉走的空调款18670元)其余款项未还。
为逃避责任于2003年11月王某某全家逃往深圳,其经营的腾飞公司人去楼空,从此毫无音讯,其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潜逃多年,2009年5月13日在深圳市被告人王某某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化中的陈述,证人李萍的证言,书证王某某给王化中出具的收条及王化中妻子李萍出具的收条,王某某与王化中签订的协议书、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王化中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说明,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二)集资诈骗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经营的腾飞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隐瞒腾飞公司经营状况连年亏损的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借款,先后向冯玉明、马小菊、尚强、陈相玲、陈保民、赵成德、赵华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85000元,已向被害人支付本息98850元,尚有人民币186150元,案发时不能归还。
200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还款责任逃往深圳,使上述债权人无法兑现债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为诱饵,通过王孝民2002年8月7日骗取冯玉明25000元,付息一年,本金未还,已支付利息3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2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2%为诱饵,通过马小菊2000年3月1日骗取尚强(又名尚永强)10000元、2000年5月1日骗取尚强10000元。
付息情况:2000年、2001年、2002年利息付清,2003年付息1个月,本金未还,共已支付利息136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4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2%为诱饵,1997年9月1日骗取马小菊(马浩)20000元,2001年12月1日骗取马小菊30000元,于2001年还马小菊10000元,共欠马小菊40000元。
付息情况:1997年9月1日骗取的20000元,按月息2%,付息至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日骗取的30000元和1997年9月1日骗取的20000元,(2001年已还10000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01年12月1日付息至2003年6月,共已支付本息3965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0350元。
4、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5%为诱饵,2000年7月1日骗取马义明(马屋)20000元,2001年11月骗取马义明10000元。
付息情况:利息付至2002年底,共已支付利息111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89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5%为诱饵,2003年9月16日骗取陈相玲20000元,借款时即付息3个月,借款1个多月后王某某逃匿,已支付利息9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9100元。
6、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为诱饵,2000年11月1日骗取陈保民30000元,2002年1月1日骗取陈保民10000元。
付息情况:2000年11月1日骗取的30000元付息至2001年年底,其余未付息,借款40000元未还。
共已支付利息4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5800元。
7、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为诱饵,2000年7月1日通过赵成德介绍骗取赵华40000元,2002年4月1日骗取赵成德60000元。
付息情况:两次借款付息至2003年10月前,本金未还,共已支付利息264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736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马小菊、尚强、陈相玲、陈保民、赵成德、马义明、张彩霞等人的陈述,证人王孝民等人证言,借款字据、被害人控告被告人诈骗的控告书及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周口市腾飞音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王某某的儿子王磊,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王某某,腾飞公司从1998年至2003年经营状况连年亏损,2003年11月,王某某出逃时,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
王化中的2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用于获得志高空调的总代理,而是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一部分钱用于进货赔了,一部分用于还借款高息,王某某当庭供述,腾飞公司有流水帐,帐本找不到了。
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第8起借杨森的30000元,是被告人王某某向杨森妻子张彩霞出具的借款字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及当庭供述与杨森之间有经济往来,双方互有欠账,均没有出具借款字据,当庭承认欠杨森30000元的事实。
另,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证人王磊、王宁、安爱莲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以此证明腾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王某某,2003年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王某某去深圳为了躲债及向他人高息借款的事实。
李翠喜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为还其借款将房子抵押给了李翠喜。
证人龚朝辉及其妻子安保真证言、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证明是王某某让龚朝辉到腾飞公司拉东西,因王某某用其门面房贷款,龚朝辉的妻子安保真还了贷款,算还龚朝辉欠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获取可观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王化中签订合作协议一份,骗取资金,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属数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合同诈骗数额为20万元,经查,案发前王某某已还王化中2.1万元,实际骗取数额应为17.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中的第8起犯罪,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其与杨森有经济往来,双方互有欠帐,均未出具借款字据,当庭对欠杨森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因该起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对此30000元不予认定。
案发前,被告人已向被害人支付本息98850元,集资诈骗数额应为186150元。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与王化中是朋友,二人商量合伙做生意,且二人到志高公司考察过,没有诈骗王化中钱财的故意,王化中已拉走其价值18000多元的空调,其在去深圳前还了王化中15000元现金,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成立,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做生意做赔了的辩解理由。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与被害人王化中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能证实王某某就没有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的事实,王化中的20万元,一部分王某某用于进货赔了,一部分用于还集资款利息,且2003年与王化中签订合同时,腾飞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亏损,至2003年11月,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与王化中签订合同时,王某某就没有履约能力,其与王化中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约定标的物20万元的不法占有。
2003年11月,其又逃往深圳,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非法占有的故意非法明显,被告人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有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化中妻子李萍收条显示,王某某还了王化中2.1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腾飞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高息向公众借款后逃匿,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实现债权,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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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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