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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08年6月、7月间,向被害单位上海瀚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耿××谎称江南船舶南通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海门市有建造“船舶修造基地”的项目,需要工程队施工,骗得耿信任后,被告人金某某私刻江南船舶南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假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的签名,先后与耿挂靠的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部件工场定向承包合同”、“总装平台定向承包合同”,之后,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中州路133弄×号×室耿的办公室内,以收取定金为名,骗得耿以上海瀚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支付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后赃款被金花用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瀚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耿××的陈述笔录,证人殷××的证言,查获的“部件工场定向承包合同”、“总装平台定向承包合同”、收据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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