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5〕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乳名“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15年6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15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经预谋,将刘某所有的正在孙某某矿山干活的一辆装载机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镇**村人田某某,已借款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并协议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所借本金,田某某有权处理该装载机。时至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贾某等人逾期未还款,经田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装载机以3万元的价格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刘某陈述;
2、田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借款合同、欠条等;
5、被告人孙某某、贾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王彦秋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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