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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二十万元(2)

AA公司的财务人员还有李某2、李某3、赵某,她们都听我指挥,我再请示徐X。
AA公司在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都有开户,此外还有十几个有限合伙公司都开了账户,应该是徐X管理这些收款账户,收的钱去向我也不知道,应该是徐X网上转账了,给业务员提成和客户返利也是徐X,他是2013年底左右离开北京的公司去了上海AB公司工作,老板是徐某1,在上海总公司负责财务的有徐X、总公司财务经理邢1、徐X的助理韦1。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我应聘到了AA公司任项目中心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是徐某1,法人、股东是杨某。
公司办公地点最初在甲大厦49层,2013年7月搬到朝阳区某国际AB座17层。
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基金投资、销售基金,基金销售业务由我负责,主要负责找渠道销售基金。
财务上由徐X、朱某负责。
AA公司主要由徐某1负责找项目,找到项目后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发行,我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的基金进行销售。
AA公司做过江苏省泗阳县的一个保障房项目,这是李某4介绍的;安徽省淮南市的一个保障房项目,这是李某4找的;贵州荔波县的一个旅游大道项目,是徐某1找的,募集了几千万左右;江苏淮安的保障房项目,是徐某1下属的九鼎建设公司的负责人找的,募集了多少钱不清楚了。
以上项目一共销售了2个多亿的资金。
公司的基金部门发行基金,以各个项目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协议里规定的是一年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是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一个项目对应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我找了张某一、王某一、田某一、赵某一帮我销售AA公司的基金,公司以打包价给他们,他们公司进行销售。
投资款的去向我不清楚。
每个团队主要是通过找熟人,还有就是随机打电话后约客户来面谈,还有第三方渠道来找客户,我介绍第三方认识徐某1,徐某1同他们谈条件,把我们的产品打包给他们进行销售,平均26%的提成,我自己找的客户拿了十几万的提成,从第三方渠道找的投资款中提0.5%,拿了大概100多万提成。
徐X是老板徐某1的侄子,在公司没有具体职务,他负责基金销售合同的管理、合同的制定、销售制度的制定、结算佣金,还管理财务,在北京有一个财务经理朱某也归他管,给投资人返息还有给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的提成都是他来制定的,与投资人签订的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还有后期的投资确认函都是由徐X制作的,我们包括我、陈某、李某2、张某1等理财中心经理有需要就去徐X那领取合同,徐X还负责给投资人返利,返利用的就是徐X的个人建设银行卡,公司支出钱款一部分从这张卡来,包括给投资人返利,给公司销售人员佣金和提成,有时徐某1需要用钱也给徐X打电话,这张卡就是徐X本人控制,是他自己转账的。
我是2013年2月18日入职AA公司的,我来时徐X就已经在公司了,直到2014年公司不兑付后他才回徐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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