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街村**号,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五华区*****栋小区单元门口抓获非法持有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0.24克)的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提取、称量等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韶林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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