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2000年因
抢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被提前释放。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01日19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昆明市西山区**房**村**号**室内查获了可疑毒品物“小马”163颗及“冰毒”二袋。经鉴定,送检可疑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净重1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称量笔录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及告知;7.提取毒品检测样本记录;8.毒品入库清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易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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