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6〕42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社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以其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固始县气象局办公楼所需沙、石、土方的供应权为由,要求固始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气象局项目工地使用其提供的沙、石、混凝土等,因要价过高,遭到施工方拒绝,后宋某某以阻止施工相威胁,迫使施工方使用了其提供的沙3583.09立方米、石子387.85立方米、混凝土100立方米,总价款为15.2万元,施工方已支付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沙石料供应合同、接处警登记表、结算清单、收条等;2.证人徐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喜东
检察员:张 斌
2016年9月2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