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农民。2005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2月1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甲伙同姚某乙(已判决)为垄断左各庄到石家庄的物流市场,对从事新乐到左各庄、王圪垯一带的货运司机朱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等人采取恐吓、殴打、砸车玻璃等方式,多次强迫到其配货站配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多人多次到其经营的东腾物流配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金坡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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