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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强奸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5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于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强奸罪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陆某甲帮助被害人刘某在独山县**镇找到**火车站附近的**酒店住宿时,进入刘某居住的二楼**房间试图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在刘某逃离房间时将刘某抓住并殴打后抱回房间发生性关系,3月5日0时29分许离开酒店,当日逃跑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福建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国内旅客详细信息等;3.证人孟某甲、陆某乙、雷某某、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孟某乙、莫某甲、莫某乙、黄某某、莫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7.辨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等;8.视听资料:国宾商务酒店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采取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2018年3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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