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7〕1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2041993********,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巷**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抢走其握在手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922元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7年6月13日17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中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手提电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雅莹
2017年11月2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