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3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倪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与凌空二街交汇处的中国建设银行内,看见被害人王某甲取款后,便尾随其至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号**单元门口,将当时携带儿子吴某某(2012年**月**日出生)的被害人王某甲的现金人民币48000元抢走。
被告人倪某某的家属已于立案后将赃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倪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吴某某出生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王某乙、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发还清单、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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