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第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场三楼摊区3号其经营的博鑫园专柜内,对外出售非法制作的盗版光碟。
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其专柜内扣押光盘1069张。
经黑龙江省出版局鉴定,送检的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现赃物已被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黑新出鉴字(2014)55号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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